事故后肇事者为救人离开现场,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法院的判决亮了

何苗 中国财富帮 7月25日

交通事故发生后,先救人还是保护现场?
为了救人,遭到保险公司赔付,会不会感到委屈?
最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官微发布了一起案件情况,肇事者因急于救人,在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的情况下,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紧急送医。保险公司以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拒赔。
肇事者先救人,保险公司拒赔
根据佛山中院披露,2016年4月,梁某驾车途经佛山南海区某路段时,不慎撞倒年近70岁的老人刘某,刘某躺在地上没有知觉,情急之下,梁某没有现场报警,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而是立即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经手术紧急救治,刘某脱离生命危险。事故造成刘某右股骨颈骨、右趾骨等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三个多月。
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是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伤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梁某等连带赔偿其交通事故医疗费5.9万元。
法院支持肇事者理赔
在本案的一审环节中,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事故发生后,梁某即将刘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而离开了事故现场,主观上并未故意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将伤者的生命价值放在第一位。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中认为,虽然梁某肇事后未保护好现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是,应当考虑到梁某离开现场的原因是急于送伤者就医,该过错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肇事者为救人离开现场,
法院支持赔付”早有先例
中国财富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类似于“肇事者为救人离开现场,法院支持赔付”的情况早有先例。
早在2013年,人民法院报就报道过厦门市的杜小姐在撞人后担心伤者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选择带伤者去治疗,没有及时报案以及保护现场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做出赔付。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绝不是“赖账”,只是援引相关保险条款,做出的相应地判断。
法律人士认为,之所以上述两个案件法院都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是因为“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依其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目的是为了惩戒当事人以恶意逃避责任为目的蓄意破坏现场,但在上述案件中,肇事者并无故意逃离现场,不属于此类情形。
机动车事故发生时,理应将人的生命与健康置于首要地位,使受害者获得及时送医救治,倡导珍惜生命、尊重人权的积极健康的社会风尚,而非为了规避保险拒赔风险或避免自己因破坏现场而承担全责,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顾。
如同佛山中院在判决中的描述一样:
公平和自由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从自由角度而言,保险条款中“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约定,属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意思自治,但是,自由应以不违反公平为界。如判令保险公司免责,对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的梁某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如梁某为保护现场而延误受害人的治疗时机,对受害人亦有失公平。因此,保险条款在本案中与公平价值相悖,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如判令保险公司免责,由梁某承担赔偿责任,必将导致今后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保护现场视为第一要务,其首要考虑的将是责任如何划分而非积极救治伤者,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尽最大可能采取各种现场保护措施,从而极大可能延误伤者的救治时机,将造成一种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会导向,而该导向显然是十分危险和有害的,因此,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在尊重生命的基础上,中国财富也提醒驾车人注意相应方式方法,如确认对方当事人未受伤或伤情较轻,非紧急情况下应先行报警,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自助保留现场证据,方便警方进行责任认定再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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