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初探——结合《民法典》第580条分析(下)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承载,当事人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在严守契约精神下,合同解除权一般只能为守约方享有,这既符合公众认知也符合传统合同法理论。然而,随着理论和司法实践不断深入,在面临一些特定情形如其他制度均无法有效解决的合同僵局问题时,作为违约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引发讨论。《民法典》第580条的实施似乎使得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则得以确立,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思考。本文上篇已结合案例分析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产生背景,并梳理其规则现状;本篇将结合《民法典》第580条的适用现状,探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范围。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范围从两大法系的比较法来看,因违约解除合同时,只有非违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在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效率违约理论中,当一方当事人通过违约所获利益比自己及对方依约履行合同所得预期利益多,而损害赔偿以预期利益为限制,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i。基于效率违约的说法一定程度上为违约方解除权说提供了理论注脚。当然,《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尽管有效率上的考量,但更多是为合同僵局提供纾解通道。在法理基础上,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追求,也符合公平、效率原则,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修复社会关系。《九民纪要》第48条即提到,“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可从中管窥一二。同时,在梳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沿袭过程中,不难发现即使认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一定独立存在的作用和价值,在对其性质、范围的界定上也是存在争议的。1.“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通常的合同解除权存在区别当事人并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思解除合同,而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该解除权行使也不能通过通知方式达到。在性质上看,解除权可分为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可以达到解除合同效果,但违约方需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的形成权,表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形成诉权。2.适用的范围由《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可知,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有特别的限制:(1)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情形。(2)排除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情形。在不可抗力制度下,不能认定违约方,故予以排除;在情势变更制度下,已赋予遭受不利影响情势变更下的权利,无须再适用该制度。(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有说法认为,关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说法与前述《民法典》第580条关于“不能履行”的除外规定作为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双重限制,存在包含关系,其存在并无必要。(4)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从其概念和范围来看,《民法典》第580条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涵涉范围不再限于长期合同,其具体内涵是在合同僵局理论框架里架构的。在法律后果规范上,第580条采用“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论述,强调合同僵局破除的客观后果,而非强调为违约方“赋权”。同时可以看到,第580条对违约所持否定评价的态度并未因合同僵局而予以改变。四、关于《民法典》第580条的适用案例梳理从前述可见,《民法典》第580条对违约方解除权设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况如何,文末我们通过适用该条支持/不支持违约方终止合同关系的几个案例进行简单的梳理。01支持违约方终止合同关系的观点1(2021)黔03民终4159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已丧失信任基础,现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上诉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无继续履行的基础和可能。并且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为挂靠车辆购买保险、办理年检等义务,上述合同内容属于非金钱债务,并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根据《民法典》580条的规定,对奔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合同终止履行后,张吉顺的违约责任并不免除,一审法院根据张吉顺对违约金的抗辩主张并结合双方对管理费、安全保证金等的约定,酌情确定违约金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梳理:以丧失信任基础、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为由采纳关于终止履行的抗辩。2(2021)冀知民终230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卜某、华谣公司双方理应积极履行约定,促成合同目的实现。从合同签订至两次续签卜某均未对合同内容及华谣公司服务提出异议,从合同约定来看卜某在特许区域内既可以经营单店亦可以发展加盟业务,但是卜某在三年时间里未积极履行合同……本案中,卜某要求解除合同,并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亦无法强制履行,但卜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应准许卜某解除合同,卜某应承担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责任。梳理:以三年未积极履行,也无法强制履行为由支持解除合同。3(2021)皖民申1537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本院审查认为……由于豪诚公司与熊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至今已达八年多时间尚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条件能否成就,何时可以履行均不确定,且不为双方当事人所控制,此不利于促进交易并及时稳定社会关系。同时,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无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强制缔约。熊某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认购书》,和豪诚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按照自己的条件订立,有违合同自由原则,不适宜强制履行。因此,如豪诚公司与熊某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难以履行或双方无意愿继续履行,豪诚公司可依照《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请求终止与熊某商品房认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梳理:以八年未签订本约,不利于交易关系稳定以及违反合同自由原则支持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4(2021)川01民终1288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若比邻商铺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本院认为……若比邻公司因此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和转租权,导致若比邻公司与唐某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之规定,若比邻公司与唐某签订的《若比邻商铺租赁合同》因若比邻公司丧失了承租权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若比邻公司的请求确认终止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本院确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若比邻公司与唐婷婷之间的《若比邻商铺租赁合同》解除。梳理:丧失了承租权,合同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02未支持违约方终止合同关系的观点1(2021)湘06民终2506号买卖合同纠纷事后,经壹柒壹公司多次催促,湘北公司未能履行供货义务,构成违约,壹柒壹公司有权要求湘北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2021年1月4日《产品销售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虽然铜价上涨,但系属正常商业风险,并不属于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且湘北公司自认已恢复生产,又未请求终止或解除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履行不能而径行解除合同不当,壹柒壹公司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的上诉理由成立。至于壹柒壹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因其未对此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梳理:不属于履行费用过高、合同履行不能情形。2(2021)冀知民终230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法典》第580条之规定,对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事人欲终止此类合同,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本案系黄某诉请确认泰康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并请求其给付保险金,泰康保险公司未就终止合同效力提出请求,因此,对泰康保险公司二审补充之解除合同的事由,不能于本案中审查,其可另行提起诉讼。梳理:未就终止合同效力提出请求。3(2021)冀09民终571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缴纳首付款属于金钱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而非金钱之债即使发生履行不能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580条规定,金钱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而事实上,上诉人对新城房地产公司的收款账户属于明知,其缴纳首付款不存在任何障碍。梳理:金钱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由此可见,在适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时,需要严格把控其适用范围,对于金钱之债、未就终止合同效力提出请求以及不符合履行费用过高、履行不能等前置条件的,未支持违约方终止合同关系。同时,对于是否属于《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的情况,也需要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分析。注释i 刘红艳:《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研究》[D],2021年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不代表广仲立场想了解更多法律问题请点击下方“往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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