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全书常见 248个时间考点汇总篇,速记涨分

全书常见 248个时间考点汇总篇,速记涨分!

123职业备考

2020年二建考试马上到来,大家备考的怎么样了?二级建造师公共科目和实务时间类的考点超多,1个小时、8个小时、1日、2日、3日、7日、14日、28日等等。

时间类考点较多,且不易区分,记着记着就混了,今天小编从二建考试中难记的那些时间类考点整理推送,拿走,不谢~

二建《法规》常见时间考点汇总

《工程法规》通常题点在数字或对时间进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关键词来巧记。

0小时(立即)

(1) 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主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3)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5)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人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6)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7)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8)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9)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11)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3)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1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5) 监测危大工程时发现异常,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16)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7) 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1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9) 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20)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1)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3)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4)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5) 行政强制在催告期间, 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6)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28)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即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29) 仲裁裁决和诉讼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0) 对开标有异议的要求开标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

1小时

(1)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2)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曰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8小时

(1)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4小时/1日

(1)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2)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3)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6)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7)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48小时/2日

(1) 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6)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72小时/3日

(1)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6)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5日

(1) 施工许可证申领: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招标文件。

(2)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4)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即从发售到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要大于5日,这个截止日不要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混淆)

(5) 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7) 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9)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10)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11)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12)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1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7日

(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

(2) 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3)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 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5) 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注: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0日

(1) 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目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2) 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3)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4) 投诉时间:除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外,其他过程中的异议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5)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6) 上诉期间: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0日。

(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9) 民事诉讼的执行(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1) 行政许可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目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2)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14日

(1)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3)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4)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5)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日

(1) 施工许可证的批准: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变为7日)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目起15(变为7日)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 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 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 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10)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1)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2) 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3)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4)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5) 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注:上报主体--建设单位;上报资料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6)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7)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18)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9)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

(2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2)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23) 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24) 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6) 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7)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目起15日内做出批复。

20日/工作日

(1)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 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4)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人拖欠工资“黑名单”: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7) 行政许可实施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8日/工作日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审核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30日/1个月

(1)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2) 建造师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事故处理时限: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7) 安全事故补报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 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9)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0) 行政执行措施中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11)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2)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注: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3) 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4)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人企业信用档案。

(15)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7)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8)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二个月--第十一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二个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2)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500万元一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45日

(1)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2000万元一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2个月/60日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 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注: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4)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5)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6)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3个月/90天

(1)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

(3)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4)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5)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6)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接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在保证延期申请的前提下,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8)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9)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0)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11) 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1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4)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15)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16)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7)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0天

(1)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其他两种情况: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6个月

(1)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 对于初步审定商标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3)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 开工报告制度: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7)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 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8)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9)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0)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1)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2) 劳务派遣: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5)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②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注: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6) 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7) 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6个月后发现新证据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狗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18) 诉讼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9)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0)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7个月

(1) 注册建造师: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2)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12个月

(1) 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项),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4) 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5)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目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7)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8)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9) 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10) 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1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2) 用人单位未接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3)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4)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15)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地域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6)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17)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 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8)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19)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20)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1)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年/24个月

(1) 不予建造师注册的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2)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6)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

(7)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年

(1) 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3年。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期3年。

(3) 优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4) 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6)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7)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同内有效。

(9)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10)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5年

(1)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 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3)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续手续。

10年

(1)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注: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 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12年

高收入者经济性补偿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年

(1)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

(2) 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年。

(3) 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20年。

50年

著作权保护期 ①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后50年。②法人:发表之日起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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