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关于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缺陷复议案例的思考
安
检
讲
堂
一起关于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缺陷复议案例的思考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船舶防污染的重要设备之一,很多船舶由于缺乏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相关知识的了解,造成设备的使用、维护困难,甚至导致被处罚、滞留。接下来,小编通过一起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复议案例,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思路和要求。
一、背景
本案中的船舶因以下缺陷被PSC检查滞留:
14402 Sewage treatment plant - SEWAGE TREATMENT PLANT DEFECTIVE.
二、争议
(一)船旗国观点
1. PSCO要求打开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沉淀柜的人孔,并在再循环后发现顶部的泡沫有结块现象;
2. 在检查时,按照制造商的操作手册在自动模式运行中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没有触发报警;
3. 制造商确认后指出,PSCO描述的“证据和解释”并没有直接指出设备失效,或是采取错误的操作方式;
4. 后续船旗国和船级社确认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基于以上理由,船旗国当局认为滞留存在争议。
(二)港口国观点
1. PSCO在检查时发现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沉淀柜内充满了沉积物导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失效。如果设备工作正常则不应该出现这种现象。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工作不正常或失效。
2. 根据IMO Res.A.1138(31)号决议中的“船舶滞留指南”,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故障是滞留缺陷。
3. 根据港口的环保要求,为了保护港口环境的目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可以滞留船舶的严重缺陷;
4. 综上所述,根据ISM规则,认为船舶缺乏船舶操作制度、船长的责任和权威以及安全环境方针。
基于以上理由,滞留是合理并正确的。
三、复议观点及结论
复议小组成员审议了收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经过评估,复议小组成员表达了以下观点:
1. 根据可用的客观信息,在自动工作模式下,在适当的曝气压力和再循环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工作时没有触发报警;
2. 如果没有额外的客观证据和进一步的详细检查,仅仅根据污水沉淀柜中的浮渣、泡沫或固体物质的观察,就得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失效的缺陷是不充分的,也是不恰当;
3. 如果PSCO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有任何的疑问,应该通过进一步的检查、测试和取样,以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否存在缺陷,但不应当立即滞留船舶;
缺乏客观证据证明,生活污水没有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适当的处理而直接排放。
复议小组的专家成员一致认为,本案的滞留决定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港口国当局重新考虑滞留的决定。
四、蓝盾视角
船舶安全检查的缺陷描述应当“简练、准确、客观”,检查官在检查时应尽可能的收集缺陷的直接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合理结论,避免过于笼统、主观的描述。本案中检查官通过对沉淀柜中的浮渣、泡沫或固体物质的观察,就得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失效的缺陷是不充分的,也是不恰当的,因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在正常工作并且没有触发任何的报警,如果检查官对生活污水装置处理的污水是否达标存在疑问时,应该通过取样化验分析,做进一步的判断,这样才能将间接证据转为直接证据。
港口国当局提到了IMO.Res.A.1138(31)《2019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中“附录II—船舶滞留指南”,在该指南中关于MARPOL附则IV中的滞留项目包括:
l 船舶无有效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l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
l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失效;
l 船员不熟悉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这其中的确提及了“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失效”可以滞留船舶。但是我们认为,“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失效”描述过于笼统,应结合具体的故障进行详细描述,比如一些常见的故障,如鼓风机、投药装置、水泵、控制电路板等,并且船上在其失效后没有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进而导致预定航次可能出现生活污水的处理无法满足公约要求,例如有的船并没有配备生活污水集污柜或生活污水集污柜容量不满足预定航次的要求,那么PSCO采取滞留措施可能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