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谈成,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合同没谈成,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rticle 500 A party shall compensate the other for the loss incurred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acts in the process of contracting: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1. negotiating in bad faith under the pretext of contracting;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 deliberately concealing important facts relating to or providing false information on contracting;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3. any other act agains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一般而言,合同没谈成,双方都有损失。只要大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协商谈判,由于双方之间的期待有差距,没有办法达成一致,也只能各自成本各自担了。但是如果一方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
第一,一方出于恶意,为争取自己成交或自己成交的条件更好,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假装要向另一方订立合同,以合同谈判的方式将对方拖住,等其目的达到后,即终止和对方的谈判。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只是借口。谈判之所以说是恶意,是因为原本就没有想要订立合同,因此,合同一般是谈不成的。
第二,一方可能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但却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的情况以谋求超过正常合同利益的利益,从而造成对方损失。
第三是兜底条款,只要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均可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
即便属于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双方依然有达成合同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成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呢?我认为关于合同的效力或是否可撤销的问题应参照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进行判断。本条只是涉及损害赔偿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便一方有上述三种情况,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受害人的损害如何确定呢?我认为,受害人的损失不仅包括受害人为合同谈判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损失,还应该包括因为失去商业机会本可期待的利益以及因受加害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影响而本可期待的利益或本可减少的损失。
本条系原则规定,认真起来不太容易。对方的“恶意”就有一个如何确定边界,如何提供证据的问题。生意谈判本来就是真真假假,怎么和“隐瞒重要事实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分开呢?据说中国刚成立的时候,曾派代表团到加拿大采购大量粮食。但代表团到加拿大后闭口不谈粮食的问题却一直对农机表示了很大的兴趣,本来就是去采购粮食的,农机的价格再怎么优惠也是谈不成的。看来代表团是要白来一趟了。在代表团即将起身回国的时候,加拿大的代表说,我们加拿大的粮食也很多,如果你们需要的话我们可以提供价廉物美的粮食。中国的代表团等的就是这句话,马上回应如果价格好的话,我们也可以买一些,要不就只能空手而归了。于是双方一拍即合。中国代表团的行为是否属于“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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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多次赴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荷兰、丹麦、挪威、瑞典、斯洛文尼亚、阿联酋、印度、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进行商务、法务谈判、仲裁、并购及参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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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行业和专业。
Working experience in accounting, auditing, transl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rnational logistic, management, corporate counsel, arbitration e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