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再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实务操作中,对于什么是直接投资?企业或个人购买股权是不是直接投资?以及持有12个月的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如何免税?存在一定理解的分岐。

  1.什么是“直接投资”,为什么“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验管理。

  直接投资包括股本资本、再投资收益及其它资本。

  股本资本包括所持有公司的股本,附属及联营公司的股票。

  再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其附属或联营公司应得但未以股息形式分发的利润。

  其它资本主要涉及公司之间长期或短期的债务交易,包括母公司与其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分行之间的借贷。

  由此可见,直接投资中,股本投资可以取得股息、红利;借贷投资,可以取得利息。

  由于股息红利所得税是被投资企业的税后所得,因此,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什么是“间接投资”,为什么“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其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

  与直接投资相比,间接投资的投资者除股票投资外,一般只享有定期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而无权干预被投资对象对这部分投资的具体运用及其经营管理决策;

  由此可见,间接投资中,除购买股票投资外,其它投资取得的收益,均属于被投资企业的税前支付的成本或费用项目,因此,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购买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特别规定了:免税所得“不包括持有公开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股票所得”,属于免税所得的例外情形。

  3.如何理解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包括持有公开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股票所得”?
  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股票所得”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12个月内取得了股息红利所得,并在持有12个月内转让了该股票。这种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情形是: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12个月内取得了股息红利所得,取得时,按规定预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继续持有超过12上月以后,其再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此居民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持有已经超过了12个月,那么,对于持有期间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做免税处理。

  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持有期间都应该享受免税待遇。

  4.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二级市场处置了持有12个月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在售出股票后形成了收益,该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款中所称“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分配的收益。

  而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收益,是资产的增值,是财产转让所得,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范畴,应根据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居民企业购买股权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居民企业购买另一家居民企业的股权,属于直接投资,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税法的免税规定。

  “买来的利润”在被转让时属于转让方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方股东已就该利润缴纳了所得税,转让方并没有享受到留存收益中的免税利益,此免税利益,应该由受让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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