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下可以推定检验期限?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哪种情况下可以推定检验期限?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Article 623 Inspection on the quantity and appearance shall be presumed to have already completed based on the delivery note, confirmation slip, etc stating the quantity, model number, specifications of the subject matter signed by purchaser except there is enough evidence otherwise to overrule the presumption.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第六百二十条已经规定了买受人“及时检验”的义务。第六百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而本条规定的是在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但买受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经在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送货单、确认单等收据单据上或者回复邮件中签字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且没有发现问题。

“签字”是指清洁的签字,清洁是指没有注明标的物数量和外观质量瑕疵的签字。而在送货单或确认单上签字的同时,注明标的物数量短缺、表面瑕疵的,则可以视为买受人对质量问题提出的异议。

推定的范围仅限于“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不包括标的物内部瑕疵。

相关证据即与数量和外观瑕疵有关的证据。买受人在送货单或确认单上所做的关于标的物数量或表面瑕疵的附注或者同时附注的相关检验表等即属于相关证据。

“足以”是证据的关联度和证明力。“推翻”是指证据使得推定变得没有道理或可能性。

还有一种比送货单或确认单上签字更进一步的行为即买受人已经支付货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的情形,能否也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法律没有规定。 但单从支付货款或确认欠款上是不能做出这样推定的。而“已经使用标的物”的至少对于已经使用的标的物可以做出上述推定。反过来,出卖人不能以“受人已经支付货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主张买受人已经放弃异议。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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