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水电费计算规则

(1)临时水、电源,建设单位应供应至距单位或构筑物工程中心50米的范围内,并设表计量;
(2)施工单位生活用水、电,由施工单位负担;
(3)施工用水、电,若建设单位供水、电时,定额含量以内的,施工单位按定额消耗量及价目表价格进行退款,定额含量以外的,施工单位应按水、电表用量及实际单价退给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供水、电时,按自来水公司、电业局收费单价与定额(价目表)水、电预算价格找补差价;
(5)建设单位未设置水、电表的,施工单位按定额消耗量及价目表价格进行结算;
(6)安装工程施工用水、电费,如建设单位未设置水、电表,可甲乙双方协商;或按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包括未计价材)的7‰-14‰结算,其中水为2‰-4‰,电为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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