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撤场后员工未上班、回老家休养,要发停工工资吗?丨劳动法同学会

劳动法同学会 今天

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司法观点

公司因员工服务的东莞项目于2017年8月31日撤场,公司与员工双方经过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之后员工长期未上班在老家休养。

公司与员工双方于2019年1月9日终止劳动关系,故公司应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支付员工停止工作期间的停工工资。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0619号】一审判决某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喻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的工资4086.44元、喻某律师费960.61元。

喻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判令喻某与X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X公司支付喻某因工染病的治疗费暂计8550元(2850元/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19年2月)、X公司支付喻某工资暂计1272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X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喻某提交了2019年3月2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的医疗费用收据,用于证明喻某每月仍在借款买药治病。X公司认可医疗费用收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喻某不能将公司的救济当成公司应尽的义务。

本案二审庭审中,喻某确认X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审判决,喻某已收到X公司支付的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工资4086.44元以及律师费960.61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

喻某上诉主张的201811月至20192月工资。

本院认为,2017年8月31日之后,喻某长期停工未上班在老家休养。X公司与喻某双方于2019年1月9日终止劳动关系,故X公司应支付喻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的停工工资。原审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核算,判令X公司应支付喻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的停工工资4086.4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喻某上诉主张2019年1月10日之后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032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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