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


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申报凭证;

2、往来电文;

3、书面申请(特定格式);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6、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7、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需)。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资本项目相关外汇政策办理;

2、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美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3、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见表2-4);

4、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

5、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办理捐赠外汇资金的入账及对外支付手续;

6、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在审核单证上注明办理日期、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留存相关单证五年备查。

三、注意事项

1、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在系统中完成录入

2、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申报凭证包括:

(1)《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汇款方式结算)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信用证、托收、保函方式结算)

(3)《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

3、境内机构捐赠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

(2)支出范围: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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