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货物贸易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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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内外汇贷款的资金可以用作境内代理进口货款的支付吗?

答:可以。

12.A企业为非保税区企业,现委托另一家区外企业代理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进口报关单上显示的经营单位是代理企业名称,收货单位是A企业名称。现需向外商支付欧元货款,请问可否由A企业直接对外支付货款?

答:不可以。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13.由于客户破产,导致某公司无法收回相应的应收账款,这类坏账是否需要向外汇局申报?如果需要具体如何申报?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存在差额的,或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因此,该公司由于境外交易商破产导致的出口无法收汇,如果造成的差额影响较大,在自出口之日起30天(含)内,应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提交差额报告。

14.某公司3月份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提交了预收货款报告,预计出口日期6月30日,后由于客户出现临时状况无法按时出口,7月1日需要做出口日期调整,公司是否能自行修改?

答:不可以。对于已经成功提交的预收货款报告,系统仅允许在预计出口日期之前进行修改。

15.一般贸易出口,用人民币报关,可以用外币收汇么?

答: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货物贸易项下的结算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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