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了惩戒权,希望星星之火能燎原

教育·美文·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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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苦“熊孩子”久矣的一线教师来讲,这几天发生了一件大事。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此举一出,赢得了一线教师一边倒地叫好,各个媒体的评论也呈一边倒的态势。

一位老教师说得好:“这证明了岛城法制和教育部门的勇气和担当。”

有评论也立场鲜明地表示:还学校适当惩戒权是教育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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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教师的惩戒权是一个老话题,很多有识之士都曾经撰文呼吁。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专家燕学敏就表示,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利,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

青岛市家校合作促进会会长孙增信也认为,如果一个学生犯了错误,而没有受到惩戒,对别人就是一种伤害;如果学生犯了过错而没有受到相应的教育或者惩戒,那就是一种放纵。

有了“惩戒”这条鞭子,就让学生心里产生一种底线意识,可以让孩子自觉自律。

很多事实都已经证明,我们对未成年学生的过度保护,已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适当的惩戒,能够让学生树立起规则意识,更有益于他们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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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对于拥有了惩戒权的青岛同行,我们需要先提个醒。想要实施惩戒权,还有两方面值得担忧。

一是缺少实施细则。

虽然教师有了惩戒权,也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样,谁淘气了就在屁股上踢一脚,扰乱课堂秩序了就用教鞭打两下手心。

“适当惩戒”的尺度如何掌握,这是一个难题。

确实国外有很多国家都赋予了教师惩戒权,但一般都有着明确的惩戒办法和标准,什么错误应该惩戒,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戒,惩戒的方式和方法,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操作规程。

如果青岛还没有这样的细则的话,教师在实践中很容易掌握不好尺度,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是《管理办法》的层级太低。

青岛市的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规章,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教师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与上述两个全国性法律相比,青岛市《办法》显然属于下位法。

“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在哪儿,谁也说不清,一旦家长对教师的惩戒提出异议,诉诸法律的话,别说没有实施细则,就算有细则,教师、学校乃至教育行政部门恐怕也非败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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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忽视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片面强调教师的义务,忽视他们的权利,这是当前客观存在的一种弊端。

青岛市率先赋予教师惩戒权,是在为这一现象纠偏。

但青岛市能否纠全国的偏,还有待观察。

作为“第一次吃螃蟹的人”,青岛市在相关规定实施之后,结果无非是两种可能:

一是成功实施,效果良好,成为燎原的星星之火,各地纷纷效仿,最终由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制定出更有权威性和可执行性的全国性法规。

二是遇到困难,胎死腹中,最终回到“熊孩子没法管,混家长惹不起”的老路。

我们期待结果是第一种情况。

作者:遗君明珠,时评人,自媒体平台作者。侧重于教育、美文、人生感悟。微信公众号“明珠絮语”,ID:tsliuchanghai,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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