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总结」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对比
审查 |
1、法院接到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应登记立案; 2、当场不能判定的,应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 3、需补充材料的,及时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立案后发现不符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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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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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不予受理 |
驳回起诉 |
驳回诉讼请求 |
适用文书 |
裁定 |
裁定 |
判决 |
解决问题 |
程序问题 |
程序问题 |
实体问题 |
适用阶段 |
审查起诉阶段 |
受理案件后 |
受理案件后 |
适用条件 |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
起诉符合条件,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
救济途径 |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
可否再起诉 |
可以再起诉 |
可以再起诉 |
不得再起诉,一事不再理 |
上诉期 |
10日 |
10日 |
15日 |
适用组织 |
立案庭 |
审判组织 |
审判组织 |
特殊情形 |
(一)应受理情形: 1、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2、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3、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予受理; 4、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应受理; 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二)不予受理情形: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法院应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3、法院已实体处理过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三)其他情形: 1、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法院审查决定。 2、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九民纪要》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