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8 每日一税】股权收购支付对价必须是股权支付?不!

【20210928  每日一税】

股权收购支付对价必须是股权支付?不!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1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是股权支付吗?不。现将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最近,在M公司做调研,发现该公司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2000多万元的潜在风险。

现与大家探讨。

【案例】2020年1月,M公司将其持有M1公司60%股权(其计税基础为600万元)以9600万元转让给S公司,股权转让款全部收讫。查阅M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M公司未确认股权转让收益9000万元,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250万元。

李老师大惊,找来M公司财务了解情况... ...

M公司财务总监张总斜视,告诉李老师:因为M1公司的股权截止2021年9月27日尚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税收不能确认转让股权收入的实现,因此,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原来如此,看来M公司的财务还是蛮专业的嘛,难道是我真的错了... ...

赶紧端起茶杯喝口茶水,掩饰尴尬,并请张总继续去忙他的事。

转念一想,古人常说:“事出反常必有妖”,看来不得不露点真功夫了。

【风险分析】

一、查阅M公司和S公司背景

查阅M公司的股东为王先生占股100%。S公司的股东为张女士和王小姐,张女士占股70%,王小姐占股30%。

中午午宴时,学生王先生不是向我介绍,张女士是他的太太,王小姐是他的千金吗?

李老师瞬间明白了——M公司与S公司为关联关系。

二、确认M公司和S公司为关联企业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M公司与S公司为关联方。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分析

M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总说的没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的实现之日,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之时。

但是,张总却忘记了,关联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有特别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三、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 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2.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 12 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就本案而言,M1公司超过12个月仍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因M公司与S公司为关联企业,合同生效日在2020年1月,因此,其股权转让收入应在2020年1月,M公司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税收风险确认

李老师又把M公司张总请来,告诉他M公司未确认股权转让收益9000万元的纳税风险。

张总怒目,怼:李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股权收购的税收处理,我公司是股权转让,不是股权收购。况且,S公司收购M1公司股权支付的是现金,也不是用股份支付对价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税收上不能在2020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

天呢?股权转让,从转让方看为股权转让,从收购方看为股权收购。

李老师回:财税〔2009〕59号明确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S公司购买被收购企业M1公司60%的股权,实现了对被收购企业M1公司的控制,是税收上标准的股权收购。

财税〔2009〕59号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即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可以是非股权支付,也可以是股权支付,也可以是二者的组合。可见,股权收购支付对价并非必须是股权支付。

因此,收购企业S公司收购M1公司60的股权,以现金支付支付对价并不能否认该业务为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最关键的判断因素是看收购企业收购股权后,是否对被收购企业有控制权。

S公司收购M1公司60的股权,显然对M1公司有控制权,因此属于股权收购,虽然M1公司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也应按规定在2020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9600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综上分析,M公司2020年度未确认股权转让收益9000万元,存在被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2250万元的风险。

五、风险化解

M公司张总细心听李老师分析后,连忙拿起我的茶杯续满水,请教如何化解税务风险。

李老师告诉他:可以在2021年9月28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对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250万元,滞纳金133.88万元。

滞纳金=2250*0.05%*119=133.88(万元)

张总说:如果更正申报,除了补缴企业所得税2250万元,还要缴滞纳金133.88万元,损失太大。还是不更正申报算了,反正税务机关没发现。

李老师认为:最好自行更正申报,本来就应该依法补缴的税款2250万元,不算损失,损失的是滞纳金。如果被税局查处,2021年9月28日补缴税款2250万元,滞纳金133.88万元外,还可能被处少缴税款2250万元0.5倍计1125万元的罚款,那就损失更大了。

李老师告诫张总:请打个报告给王总,陈述是否更正申报2020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利弊,阐明财务认为应及时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观点,请王老板决策并签字。

如果王老板同意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解除了潜在税务风险,财务没有责任;如果王老板不同意更正申报,以后被税局查补缴纳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财务也没有责任。

张总听后,高高兴兴地去给老板打报告了... ...

每日一税提醒:本案M公司财务张总,之所以在2020年未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是因为没有准确理解“股权收购”的含义。

误以为受让企业支付对价必须是股权支付,反而忽略了收购企业S公司收购M1公司60%股权后,达到控制M1公司的关键因素,是造成未在2020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税务风险的最重要原因。

各位老师,您明白了吗?

思考:2020年1月,M公司将其持有M1公司60%股权(其计税基础为600万元),以9600万元转让对S公司增资,增资后,M公司占S公司90%的股权,S公司占M1公司60%股权。M公司、S公司和M1公司都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但截止2021年9月27日,各公司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M公司也没有对该收益9000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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