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中的法官主持技巧

编者按:

这篇文章是前刑事法官DoonnerDie写于2017年中,当时他发在知乎的专栏上。前几天正好听陈瑞华在讲座时提及要用法官的思维去说服法官,以及昨天顺手写了篇律师在庭审中容易被法官打断的情况,正打算再完善一下,就翻到老D的这篇文章作为参考。虽然老D现在已辞职,但是前资深法官的主持庭审经验,哪怕换成律师的角度来看,也有值得学习的地方。因此……

今天要发的文章又有着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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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1、居中裁判。

法官的立场是居中裁判,在法庭上争斗的双方是控与辩,千万不要丢弃自己的立场站到其中一方去对抗另外一方。更不要越俎代庖去正面对抗其中一方。

所以,遇到控辩双方撕逼的时候,让他们自己去撕,法官不要掺和,不要拉架,更不要拉偏架。遇到争论激烈的问题,在控辩双方各自发表了两轮意见之后,可以宣布:“你们双方的意见都已经记录在案,这个问题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评判。现在继续后面的流程。”

2、不要直接对涉案问题得出结论。

对于复杂、疑难,涉及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的争议认定问题,尽量不要急着说话,不要当庭下结论。不管是哪一方询问,只回答最基本的、有依据的法律解释或法律适用,不对案件内容轻易下结论。

如涉及抢劫罪的被告人问什么属于“凶器”,你可以告诉他:《刑法》中的凶器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实施犯罪而准备的其他器械。

但如果他问:“我抢夺时带的这把小刀算不算凶器?”不要正面答复他。可以跟他说:“是否凶器,法庭会根据你们双方的意见在庭后加以评判,但现在是你们双方各自发表自己意见的场合,法庭不会对此作出结论。”

法官除判决外无言。这句话在我看来,并不是说法官只能用判决说话,而是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法官作出裁决一定要慎重,对于双方的矛盾与争端,一定要深思熟虑、全面思考之后再作出判断。二是法官更重要的是倾听,只有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所作出的裁决才更加贴近真实与公正。

3、尽可能保障双方的诉讼权利

一定要熟读《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两个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等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文件,以及相关的《理解与适用》。当然,一般来说,法官都是在实际遇到相应问题之后并照着相关法条操作之后,才会熟悉这些程序法。熟悉之后,慢慢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所体会,庭审中遇到突发事件也更容易作出使当事双方都满意的裁决。比如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体现在庭审中,最基本的就是保障双方都有充分发表自己观点的机会,所以在遇到一方突然对另外一方正在向证人(或被告人、鉴定人等)的发问内容提出异议时,不要急着下判断,而是询问一下另外那方对此有何解释。

熟悉刑事诉讼,并对刑事诉讼原则有所感悟后,对于一些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比如第二次开庭质证证据,就没有非常明确的具体流程规定。那么在质证完新的证据后,再组织双方辩论一次,再让被告人作一次最后陈述,费不了太多时间,却可以尽可能保证双方的诉讼权利。

4、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法官主持庭审的第一目标,是保证庭审顺利完成,使双方都能充分发表意见。

因此,在庭审中对于临时突发的、双方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能够搁置,则在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之后搁置,继续后续的庭审流程。这一问题待庭后或者第二次专门开庭来讨论解决,先确保正常的庭审流程能够完成。

最常见的,是辩方在庭上突然提出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此时可以先作简单调查,如果认为确实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可以告知双方:“对涉及可能非法取证、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排除的证据,今天庭上暂不予出示;请辩方在庭后书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我们会在收到材料后另定时间就此事项另行开庭审查。”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接着的质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公诉人是不是又出示了你刚刚宣布不必出示的证据。因为有些时候他们根本没这个不出示该证据的意识,就照着自己手里的证据清单一个个往下读出来了。

如果是严重的突发事件,或这一问题不解决则后续庭审在程序上不可能再继续,使庭审不可能正常进行,则要用好“暂时休庭”这个利器。比如被告人突发疾病,或者当事人、家属情绪失控,旁听席上的双方吵起来,或者辩方说“我们带了一个证人来,他就坐在旁听席上”等,则可以宣布休庭,再进一步讨论、观察事态变化、向领导汇报或向前辈请教后再确定是延期开庭还是继续庭审。

5、不要斗气,尽可能不要夹杂情绪

法官可以热血,可以有自己的正义,但是在主持庭审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公正,尽可能不要让自己的个人情绪干扰到庭审。如果实在生气的时候,可以在制止一方不当言论时使劲敲法槌,当然也要注意别用力过猛把法槌敲断了。

对不当言论可以适当斥责,甚至可以在说话时在语气里带上一定的情绪,让对方感觉到你对此不满,但斥责内容一定要有理有据,千万不能因为愤怒而不加思索不经大脑地随便说话。更不能因辩方顶嘴、挑衅而失去理智。

最常见的情况是人身攻击,如强奸案中辩方说被害人是卖淫的,是妓女。此时可以斥责他:“不准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如果他顶嘴说被害人真的是卖淫,这不是人身攻击。不要对“妓女是不是一种人身攻击”进行争执,你是法官,这个法庭就是你的领域,你说的就是结论。所以对此可以强硬一点提醒律师:“辩护人,再次提醒你,不要再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字眼。”法官并不需要绝对正确不可推翻,只需要有道理。

他一般也不敢再和你顶。如果还敢顶嘴,就敲法槌。

法官在庭上常用的惩治手段,要按:提醒——警告——训诫——强制带离法庭 的顺序来使用。一般最多用到训诫,不要轻易动用“强制带离法庭”,尤其是作为新人。

6、做好记录

法官的审判活动并不是只限于庭审,还包括向当事人了解情况、调解案情、走访、了解相关知识、与当事人家属联系沟通等,这些审判活动虽然并不是都能形成证据,但在对事实、量刑作出判断时,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将来案件检查时,有相关的记录,自己的判断与选择才能说得清楚;甚至当事人信访时,才能保护自己。因此,法官的每一点与案件相关的审判活动,最好都记录起来。有条件的话,可以准备一本审判笔记,用来记录你在每个案件中做的每一点额外的工作。

7、要有强大得足以掌控这份权力的内心

作为法官会面对很多东西,人性的丑陋,外在压力与妥协,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各种诱惑与报复,等等。希望你们能有足够的坚定去守住底线承担责任,有足够的智慧去解除矛盾和保护自己,有足够的清醒和良知来作出判断,有足够强大的内心让自己在成长的过程中不要改变。希望你们可以被磨去棱角,但不要改变自己原本的坚硬。

二、法庭礼仪与纪律

主持庭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一些礼仪、纪律方面的内容。

1、文明用语,这个没必要细说了。

2、注意审判席前的身份牌。合议庭成员有时候是人民陪审员,有时候是审判员,故身份牌也经常要更换,这是最容易出错之处,不要在庭上坐着法官的时候,桌前的身份牌却标识着“人民陪审员”,很尴尬的。

3、有陌生人半途进入法庭,一定要注意核实他的身份。一般可能是当事人家属,会涉及到是否本案证人的问题;但更多可能是暗访人员,不核查身份会被当作负面典型。

4、不要一直低头看卷宗,偶尔要抬头看看旁听席上的人员是否在记录或偷偷录音。偶尔还会有听着听着就睡着的人,在旁听席上打呼噜就更尴尬了。

5、牢记chinalawedu.com/falvfag《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6、如果旁听席上有人突然发言,要制止他。

但是在庭后最好还是询问一下他想说什么,或者直接要他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旁听人员反映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可以作个记录,必要时还可以对他制作笔录。比如他提及与被害人/被告人 家属协商赔偿的过程中双方都做了什么,在什么地方不能达成一致,这个案件的背景故事或起因,等等。

7、不要在庭上打电话,如果有必须接的电话,到庭外再接。

三、核查身份

庭审的第一道流程是核实当事人身份情况。

1、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或者出庭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等,都可以在庭前核实,庭上可略过这一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询问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上载明的是否一致。

3、如果被告人在庭上突然提及控方未发现的前科判决,可询问判决日期、判决法院、刑期、释放日期、服刑地点等细节,然后在庭后再核实。

4、如果被告人在庭上所说自己被羁押的日期与起诉书指控的不一致,要询问清楚或直接出示相关的《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让其确认。

5、如果被告人是人大代表,要先确定是否已经报告人大常委会或获得审判许可。

6、核查身份时要特别注意职务犯罪的级别管辖问题。

四、申请回避

在申请回避环节,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我遇到过申请我回避的理由是:“听说D法官判案下手特别重,希望换成X法官。”

通常情况下,判断辩方提出的回避理由的标准就是“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如果确定有这个可能,或者难以判断是否有可能,那就宣布休庭,等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宣布结论。如果不影响,则一般都是以“回避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为由,当庭驳回,但驳回之前要注意先合议庭讨论一下。

常见的需要回避的情况:

  • 涉及本院的案件(本院其他庭室执行公务中的妨害公务罪,或者涉及本院裁判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财物罪,等等),本院需要回避。

  • 涉及本院在编人员辞职后担任律师的辩护人,辩护人需要回避。当然,最好注意一下技巧,不要当庭宣布,免得打了人家的饭碗。

  • 涉及法官自己的朋友邻居同学老乡之类的当事人,虽然不符合回避规定,但也有“瓜田李下”之嫌的,最好自己也主动回避了。比如同住一个小区,或者是自己孩子的同学家长,或者曾经是校友,等等。

五、辩护权利

有些法院的书记员很不负责任,所以法官在开庭前一两天(因为庭前要拿卷宗熟悉一下)最好重新确认一下是否通知到辩护律师,包括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等。
辩护律师有时候是分阶段委托的,不是委托全程,因此有可能被告人认为自己有律师,但实际上他委托的律师只限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不包括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在庭上称自己有律师,而法院一直未收到委托材料时,先调查一下是否属于此种情况,向被告人解释清楚。
如果被告人在庭上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先确定他是否有特殊情形,比如除了法定的需要指定辩护的情况(聋哑盲,可能判处无期以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外,是否属于弱势群体(如残疾人),或者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特殊,或者案件虽然属于基层管辖,但仍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等等,再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由法院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还是由其自行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可以先休假讨论后再确定)。但无论如何,如果认为被告人有必要申请法律援助,也应宣布延期开庭,给被告人留出必要的申请时间。
如果被告人当庭突然提出要自行委托律师辩护——如果是第一次开庭,可以先询问他是否有家属的联系方式,将其需要委托律师的意愿转告家属,并做好记录,给被告人留出必要的委托时间。如果第一次开庭已经提过一次并延期,但家属仍然没给被告人委托律师,或者完全联系不到家属,则法官要判断是否需要给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或直接为其指定,如果需要,则可以让他写书面材料后转交给司法局,或者直接为其指定辩护人。如果不需要,则可以当庭询问他是否有任何可以联系到帮忙为他委托律师的亲戚朋友,如果没有,则他又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只能自行辩护。
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给被告人留出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委托律师的时间,一般是给十天时间。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书要提前十日送达给被告人,实际上相当于被告人可以在十天之内为自己获得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宣布延期开庭的时候可以一并告知:“鉴于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现在延期开庭,给被告人及家属十天时间准备,十天之后,我们再对本案重新排期开庭,届时另行通知开庭时间。”
如果被告人在庭上突然提出不要委托律师——最有可能的情况是他不舍得花钱。当然,法官没必要去管他拒绝的原因,也不要自己说服他继续委托律师或者不再委托律师。宣布休庭,把被告人、家属、律师带到单独的房间,给他们五到十分钟商量决定是否继续再委托律师,期间也可以视情况让被告人与家属单独商量。时间到则由被告人的最终意愿决定是否要委托当前的律师。当然,如果他决定撤销委托,还需要多问一句“被告人是否还需要委托其他律师为你辩护?”
  • 如果他决定继续委托该律师——继续开庭

  • 如果他决定撤销委托,自行辩护——继续开庭

  • 如果他决定撤销委托,另行委托其他律师——延期开庭

辩护人以两名为限,这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新人经常会忘记这点。有时候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要注意被告人会不会在已有的两名辩护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名律师担任其民事的委托代理人,这仍然是超出“2名”的限制,不应允许。
辩护人是已离职的本院在编人员,上文已提及这种情况要求辩护人回避。另外一种可能出现的辩护人回避情况是该名辩护人曾担任过本案其他另案处理的同案人的辩护人。有时候同一个案件,有些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因各种原因(参与程度轻微、证据不足、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而未被逮捕,直接释放。其他被逮捕的嫌疑人误以为是被释放的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有能力”,而重复委托该名律师,这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不管该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为其他同案人提供过辩护,不管其他同案人是另案处理还是同个案件处理,不管其他同案人与该名被告人是否肯定不会陷害彼此的近亲属,都不能由曾担任过其他同案人的辩护律师为同一个犯罪事实的被告人辩护。
但是更复杂的情况是:在一个并案审理的案件中,A和B实施第一宗犯罪,B和C实施第二宗犯罪,A和C并无交集,而辩护律师曾在之前的侦查阶段为A担任过辩护人,之后被A销售后,是否还能在审判阶段担任C的辩护人,比较有争议。但谨慎的做法是仍然拒绝该名律师担任C的辩护人。
有时候会遇到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出庭辩护之后,又撤销对该名辩护人的委托。此种情况下,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继续有效,也比较有争议,我认为应按不同法官的做法来确定。
有些法官喜欢在辩论阶段让辩护人先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再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有补充?”这样被告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一般都不会再作补充,通常可以省去被告人自行辩解所需要的时间,但这种做法会使被告人的意见与辩护人的意见合为一体,之后即使被告人撤销委托,辩护人的意见也应仍然对被告人有效。
有些法官(比如我)则认为被告人的观点与辩护人的观点应当是各自独立的,因此不会主动询问被告人是否赞同辩护人的观点。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如果撤销对辩护人的委托,辩护人之前的辩护意见自然也不再有效。但如果从维护被告人辩护权益的角度,最好在收到被告人的撤销委托时,多问他一句“你是否还认同这个律师之前为你辩护的内容?”让被告人来自行决定辩护律师的辩护内容是否有效。
有时候则相反,被告人在庭审结束之后才委托律师(往往是家属旁听完之后,才觉得有必要请律师)。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没有提出可能影响罪与非罪,或者对案件的关键证据、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充分理由,一般不会再开庭,让辩护律师阅卷之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即可。当然判决书里也要相应记载着“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后在庭后委托辩护人XXX为其辩护,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辩护词。”

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之类的刑事诉讼文书一般都是用模版修改的,因此粗心的公诉人有可能在部分细节上没有完全修改,留有前一份起诉书的痕迹。
如果起诉书是有轻微、明显的笔误,可以要求公诉人当庭变更。如数额少写一个“0”,或者少了一个小数点,或者罪名、适用法律明显是写错而不是错误指控,或者日期、姓名、证据名称之类的笔误,等等。
如果起诉书遗漏将涉案扣押的财物提交处理,可以由公诉人在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补充这部分的内容。
如果是其他明显改变犯罪事实的错误,如事实的变更(由户内变为户外),参与人员的变化(涉及在案被告人是否参与某宗犯罪的指控),某些重要情节的确定(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定性)等等,一般要求公诉机关以书面方式变更。此时可以根据需要变更的内容多少,如果是多宗犯罪事实中的一宗需要变更,则可以继续开庭,调查其他不变的犯罪事实并质证;如果只有一宗犯罪事实需要进行变更,则只能休庭。在休庭之后,最好直接发一份书面函给检察院,要求其在七日内作出变更,否则将直接就其指控的事实作出裁判。以此防止公诉人做事拖拉而延误法院的办案期限。
如果是数额计算上的错误,要区别对待。如果是指控的数额计算多了,可以由法庭直接认定更少的数额,无须变更;如果控方指控的数额少于实际的数额,且差距比较大,法庭不能超出控方指控的数额,则应要求其变更起诉;如果控方指控的数额少于实际的数额,但差距不大,如被盗财物的价值是5555元,控方指控为5500元,则在认定事实时可直接认定为盗窃“5500多元”,避免因这种小错误而过份延误审判。
如果控方的起诉书表述过于简略,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疑问或容易产生误解,可当庭要求公诉人明确其指控内容。如贩卖毒品中简单指控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就应要求公诉人明确“多次”具体是指几次;如贩卖毒品中涉及多名被告人,多宗贩卖事实和多处查获的毒品,例如A叫B帮忙卖5克毒品,后在A的家中又缴获10克毒品,还应要求公诉人明确具体指控A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B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

七、被告人就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进行陈述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的流程,是让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进行陈述。在这个阶段,如我以前反复强调的,不要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因为“认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指“承认事实”,而不是一般人理解的“承认罪名”。我国刑事诉讼流程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而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并不需要被告人的认同。被告人完全可以在认为自己无罪的同时表示“(承)认罪(行)”。
在发问的时候,要注意区别“事实”与“罪名”,先问被告人对“事实”有何异议,再问他对“罪名”有何异议,不要把两者混为一谈。
如果一个案件有多个被告人,需要个别讯问,一般就是按起诉书排列的顺序进行讯问。但如果特殊情况下(为了便于通过讯问揭穿部分被告人的谎言,为了便于法警押解,为了庭审顺畅等),也可自行决定讯问的顺序。
被告人在这一阶段的反应,大概就几种情况。
如被告人要求自己重新说一次事发经过,可予同意,但要让他简略一点说。对于一些重复描述的内容可打断,如果把重点用于陈述自己事前如何如何等与案件关系不大的细节,也可以制止,或者询问他“这些内容是否与案件本身相关?”如果无关,也可以要求他略过。
有些特殊案由(诈骗案)或者特殊地域(如河南人、湖南人,仅个人经验,非引战或地域黑)话特别多,俗称“话痨”,如果不制止他能自己一个人把同样一句话翻来覆去说上三小时。对于这种人,一定要一开始就用一般疑问句式的提问代替,要求他正面回答“是”“不是”,而不能让他自己说,尽量避免使用特殊疑问句。比如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被告人,问他“产品是否真实有效”、“产品是否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并要求他直接回答“是”与“不是”,而不能让他自己说“产品都有什么问题”。
有些被告人在此阶段会发泄情绪说一些赌气的话,如“反正你们说怎么样就怎么样了”,或者干脆沉默不语。要告诉他:“现在是你最后开口为自己辩解的机会,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更不要赌气、说气话,你自己认为事实怎么样,把你自己的意见说出来。你什么意见都不说,有可能会对你自己更不利。”
还有的被告人会提出“由我的律师说”,或者回答之前先征求律师的意见。此时可以告知被告人“你的意见与律师的意见是独立的,现在是由你回答。”如果把相关后果告诉被告人后,他仍然坚持拒绝回答,让书记员记录“被告人保持沉默”即可,没必要强求他一定要回答。
被告人的对抗情绪如果再激烈一些,则有可能以发问代替回答:“你们有什么证据说我盗窃?”“我也被对方打伤了,凭什么只抓我不抓他?”对于这种半涉及案件、半发泄情绪的发问,不要去正面回答,否则你会被他扯进关于“谁对谁错”的问题,争论不休。你只要告诉他:“你直接说你自己的意见。”或者直接问他“你意思是不是认为这个案件证据不足?”“你认为对方也有错是吗?”
被告人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很多也没有接受刑事审判的经验,这类反应都是人之常情,没必要过于苛责,直接按庭审流程走下去就行了。但是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所说的都是零碎的内容,不一定有归纳自己观点的能力,也不一定能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因此法官还要学会归纳被告人的观点。
常见的被告人观点如下:
  • 不在场——我完全没参与这事。

  • 客观上的作用非常轻微——我虽然参与了,但我认为我与这事无关(如抢劫中只站在一边看的)。这种辩解还要进一步确认他是认为自己作用程度轻,属从犯的罪轻辩护,还是认为自己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的无罪辩护。

  • 主观上不明知——我不知道他们去干嘛(如盗窃案中在外面“看风”的,或销赃中称自己不知道)

  • 主观上无故意——我就是无意识地X了一下;我当时脑子里一片空白。(常见于突发的犯罪)

  • 否认或确认部分事实——我没有逃逸(交通肇事罪),我没有以暴力反抗(转化型抢劫罪),我有报警(其实是想说自己有自首)。这种情况要注意把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与相应的刑法定罪、量刑情节相对应,再询问被告人是否提出这一情节。
    这是最常见,也最复杂的被告人回答,法官一定要注意引导被告人把自己的意见陈述清楚。有时候被告人只会简单说“对指控事实有异议”,但又说不上来对哪里有异议。此时可以用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句句向他询问是否有异议;也可以以他涉及的罪名的犯罪构成,按犯罪构成的各个组成部分向他发问。

  • 对损害结果的质疑——被害人不可能是重伤;我没有偷到那么多财物;那台摩托车不值那么多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询问被告人具体有什么理由。
    (顺便一提盗窃罪的数额认定中,主要解决两方面:被盗多少财物,这些财物价值多少。
    被盗财物的数量,首先看被告人供述是否比较真实可信,如果从头到尾都老实说了,那更为可信,可以采纳被告人供述所说的财物。

    一般以物价鉴定为准,兼顾合理性。

    如物价高于被害人陈述的,要看是否能合理解释。古董之类的数额认定要慎重。)

  • 对方有过错——是他先动手/骂人。这里要注意,一方面不要让被告人展开说,否则很容易发展为他对对方的人身攻击或自己诉苦;另外一方面,被告人也可能是想说自己是正当防卫,要问清楚他想表达的意思。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使用的是“讯问”,但是我认为在法庭上尽量避免使用这种根据身份区别对待的字眼,一律使用“对XX发问”会更合适。
被害人到庭的情况下,无论他坐在被害人席上还是旁听席上,如果他对被告人陈述的事发经过有异议想要发言,一般还是要允许。但要做好引导,避免被害人歪楼把发言的重点放在人身攻击、陈述自己很惨、双方矛盾孰是孰非、对方哪些地方说谎等既容易引发争吵又没实际意义的内容上,让被害人陈述事发经过即可。
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提及一些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内容,如可能涉及不在场、作用程度轻重、被害人存在过错、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等,他本人往往并无意识。因此法官要特别注意这些可能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细节,有必要时要在庭后要求控方进一步调查并举证。
八、举证与质证
其实在前面还有个询问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要在法庭上提交、出示,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的环节,但同样属于举证质证的内容,故放在这里一起说。
当前辩护律师的证据意识在不断提高,但又缺乏足够的经验,很多时候辩护律师会在举证质证阶段搞证据突袭,或者把“要求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要求证人出庭”、“要求重新鉴定”作为对言辞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这些是很不专业的行为。
为避免出现这类情况,法官在庭前就要先预估一下案情,如果认为辩方可能存在这些情况,在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双方是否有新证据的环节,就要注意询问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是否申请证人出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四个问题。
  • 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据突袭

要求辩方先提供一份复印件给控方,同时提供一份给法庭。在主持法庭调查的间隙,法官要判断这份证据涉及的事实是否存在较大争议,是否需要要给控方充分的准备时间。如果是,则询问公诉人需要多少时间准备,是暂时休庭、给公诉人一段时间来审查证据后,再继续开庭;或者证据明显很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看完,需要较长时间准备时(如经济案件中,辩方直接把被告人公司的账本搬过来),可宣布下次再另定时间专门开庭质证该份证据,今天开庭不出示这份证据,也不质证。
如果控方突然提出新的证据,应对方法也是一样。
  • 如果申请证人出庭

这又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两种情况。
1、对于控方证人,通常情况是辩护人纯粹认为控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其书面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先要求辩护人说明理由。如果认为理由充分,该名证人确有出庭作证的必要,可以让他在庭后提交书面申请,另外安排时间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本次开庭就不再出示该证人的书面笔录;如果辩护人提不出什么有说服力的理由,可以先让控方在举证时出示该证人的书面笔录,然后告知辩护人先就该书面笔录发表质证意见,在庭后再继续以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理由,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辩方强烈要求证人出庭,而该证人证言又不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可以干脆不使用这一份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避免在证人出庭上浪费太多资源。
2、对于辩方证人,又有两种情况。
A、如果辩护人直接拉着证人到庭,先让证人离开法庭,再要求辩方以书面方式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写明具体理由及证人联系方式,再决定是否要另定时间开庭让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往往需要事先准备发问提纲,因此一般情况下,除非公诉人自己要求,否则不建议直接让证人在当日的庭审中直接出庭作证。
B、如果辩护人提供书面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辩方提供的新证据,让公诉人在稍后的举证质证阶段对该证据发表意见。如果公诉人认为需要时间准备,或者辩护人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也可以让公诉人在庭后再让侦查机关对该证人取证;如果证人证言的内容对定案有较大影响,也可考虑另外安排时间开庭,让证人出庭作证。
  • 如果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专门搞一次培训,所以今天不细说了,就说一般情况下的应对。辩护人在庭上搞突袭,突然提出要排除非法证据时,先让他说明理由,并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如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涉及人员等。如果认为该证据确实可能存在取证程序不合法,可以要求辩护人在庭后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要求公诉人在当日的庭审中不要出示所涉及的相关证据。
如果辩护人提出的是现存证据中非常明显的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如提取涉案毒品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让他作为质证意见提出即可。
  • 如果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重新鉴定的申请,可以让辩护人先将相关理由作为质证意见发表,再考虑其理由是否充分,于庭后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 在具体的质证阶段,辩方常见的情况包括:

★  公诉人读完一大堆内容,被告人表示“我没听清楚”。如果只是一次两次,可以要求公诉人再复述一次证据内容,同时要求被告人认真听;如果重复出现这种情况,则要先确定原因,再作不同的处理。
★  被告人故意这样拖延庭审——明确告知不会再迁就这种无理的做法,如果故意干扰庭审,不愿意发表自己意见,要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
★  公诉人咬字不清/语速过快/声音太小等——要求公诉人说慢点,说大声点,或者打开话筒。如果涉及方言不通,可以先休庭,要求公诉人下次开庭时带个会说方言的书记员来读证据。
★  被告人文化程度低,个人能力受限,而证据内容太多太长,听了后面忘了前面——可以允许被告人一边听一边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以一般人能理解的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给被告人听;或者在公诉人宣读完证据内容后,归纳一下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让被告人明白并针对该内容发表意见。
★  公诉人将多份证据作为证明同一个问题的同一组进行宣读,而被告人不明白时,可以让公诉人一证一质,先总体说明这些证据主要证实什么内容,然后读完一个证据就问被告人的意见。
★  有些证据的内容可以证实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之前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对相关证据又表示没有意见时,可以提醒被告人前后矛盾,要他确定对相关证据及证据的内容最终持有罪还是无罪的态度。
★  对于被告人仍然夹杂着情绪的发言,不论什么证据都只说“我没有做过”,始终保持沉默等任性浪费诉讼权利的做法,提醒过被告人后仍我行我素的,直接让书记员记录被告人的态度即可。
★  有时候公诉人只出示一份证据,但涉及其他证据,辩护律师超出公诉人的举证范围一并发表意见的,可以提醒律师,等公诉人出示后面的证据时再一并发表意见;当然也可以让律师先说完,在后面公诉人出示到其他相关证据时,告诉律师不需要再重复之前的意见。
★  如果控辩双方对某份证据的争议较大,可以让双方再多发表一回合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律师发表完质证意见后,公诉人会在出示新的证据之前作回应。不要主动询问律师是否还有新的意见要回应,如果他想说,自然会举手示意的。但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一般不要超过两回合,如果某一方还觉得意犹未尽,让他庭后书面提交详细的意见。
★  如果双方对证据的争议比较大,在多份证据都出现这种你来我往的争执,可以在全部证据都出示并质证之后,专门让双方再各自对证据发表总体上的质证意见。一般各发表一次即可,不要超过两回合。
★  如果有被害人或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庭,在证据部分可以根据被害方的意见适当询问意见。如果被害方对证据的争议不大,也可以直接告诉他:“为避免浪费时间,不再专门询问你对每个证据的意见,如果你有意见时就举手示意。”或者在全部证据都出示并质证之后,再专门询问被害方对证据有何意见。
★  质证阶段同样有可能涉及案件事实的调查线索,如果发现,可以补充讯问,甚至有必要在庭后进一步核查。
九、辩论阶段
辩论阶段本该是被告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时间,但通常到这个阶段被告人反而没多少话可说了。
★  辩论的顺序一般有两种做法。
我个人习惯是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之后,先让被告人自行辩解,然后让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也有些法官喜欢先让辩护律师说,然后问被告人是否还有补充,一般被告人都是说“没有其他补充”,可以节省被告人说话的时间。但后者的做法容易使被告人没有自己独立的辩护内容,看各人取舍吧,另外基于被告人与辩护人各有独立的辩护权的立场,我个人比较反对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这种做法。
如果有被害人或代理人出庭,也应让其有发表辩论意见的机会,一般是在公诉人发表完公诉意见后,先由被害方发言,然后再让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在辩论阶段,要主动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
常见的刑事案件争议焦点也就是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量刑情节等等,多办些案就熟悉了。
并不需要每个案件的辩论前都宣布该案争议焦点是什么,事实上除了少数十分有争议的案件外,多数刑事案件都可以不宣布。但法官自己要知道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哪里,双方对这一焦点的论述是否已经充分,等等。一方面,对于双方都认同的观点,可以不必再详细论述(如果辩方还详细论述,可予制止并要求只说论点即可);另外一方面,可以根据双方的论述程度判断是否还需要进行第二轮辩论。
★  如果案件事实涉及不同的罪名,在主持辩论时要先提出并告知控辩双方围绕这一内容进行辩论,尤其是较轻罪名可能涉及处罚更重的罪名时(如盗窃、抢夺与转化型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必须要给控辩双方辩论的机会。因此法官如果认为案件可能涉及到其他罪名,在主持辩论时可以宣布“本案涉及XX罪,请控辩双方在辩论时围绕这一焦点发表各自意见;如果认为准备时间有限,也可庭后补充提交详细的书面辩论意见,或者申请再次开庭对此焦点进行辩论。”
★  法庭辩论一般也限制在两轮之内,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第二轮辩论。但是如果案件开庭过程中火药味比较浓,容易引起争吵的,也可在第一轮辩论后直接宣布辩论结束,双方如果有新的意见可以在庭后书面提交。
被告人有时候会事先写好自己的意见,掏出来宣读。可以让他直接把书面意见交过来,简单归纳其观点问被告人是否这个意思,是否还有其他补充。
十、被告人最后陈述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往往不是说与案件相关的内容,而是提出“庭后想和家属说几句话”的问题。要注意,这是违反羁押规定的,所以在法庭上不要正面答应,尤其是庭审直播时。
但是如果你觉得被告人的情况值得同情,可以在庭后让他在法庭上一边签笔录,一边和旁听区的家属说几句话。但是一定要让他们用普通话说,并要求他们只说家事,不谈案件,还要有法警或自己在旁边看着,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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