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的时候,“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自建房屋的首先条件,想要在农村建房屋就必须向村集体及乡镇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审批、核准以后才能兴建房屋建筑。土地确权正是基于规范和保护农民的房屋建筑及耕地等土地使用权而进行的实际计量并颁发证书的措施,是针对农民的一项权益保障措施。
2020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从而减少国土资源浪费的现象;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也是保障农业生产效益的重要举措。一个户口簿就是一户人,没有正当理由向村集体申请就得不到新的宅基地,违建、乱建的建筑物也会被依法拆除。那么在土地确权的时候针对历史遗留等因素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呢?是不是也会被强制拆除或者罚款呢?就此我跟大家做一些探讨。
一、有的农村确实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
早在1986年颁发的土地管理法就有了“一户一宅”的内容,其中第62条就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为什么到现在还是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其实这个法律也是给足了“过渡”的过程,毕竟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是需要不断加强的,一般来讲并不会强制拆除农民辛苦自建的房屋;还有的就是亡故、赠送和继承等历史因素,也可能会形成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近些年农村发展程度越来越高,人口和宅基地也形成了不匹配的现象,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势在必行,所以也要对“一户多宅”现象进行整治。
二、村集体可将多余的宅基地内部流转。
大家都应该知道宅基地、耕地和山地等所有土地资源的所有权都是属于村集体,村里只是给户籍在本村的农民分配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确权就是更加明确的记录土地的位置、面积和使用人等重要信息。新的土地管理法当中只是承认了继承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持有的,其它的赠送、买卖等形成的多余宅基地都是不合法的。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就可以进行村集体内部流转,将农户多余的宅基地流转给有需要的本村居民。有没有流转费用呢?这个还是要流转双方及村集体共同协商的,一般情况下会予以适当的补偿。
三、村集体有权将农户多余的宅基地收回。
以往有的农户好几处房子,有的农民想建房子却没有地方建,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情况“乱象横生”。新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户农民只能在本村范围内拥有一处宅基地或房屋,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除了亲属关系合法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其它都是不合法持有,那么村集体就完全有权利将那一部分多余的宅基地强制收回并统一规划使用。农民也可以主动向乡镇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收回自己多余的宅基地,经县(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以后,农民还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