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辩护研究(十):传销犯罪案件如何阅卷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佳博: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从虚拟货币到资本运作、从电子商务到网络博弈、从消费返利到热心公益......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传销已经不再拘泥于传统模式,而是花样百出,让人目不暇接。
这些新型传销模式形变神不变,虽然披上了互联网外衣,实质上还是通过“收取入门费”和不断发展下线的方式敛财,只是这层外衣让“拉人头”成了一件毫不费力的事情。
智能手机的全覆盖为网民参与传销活动提供了工具便利,“一夜暴富”的浮躁心态又为所有潜在传销人员带来思想动力,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网络传销犯罪呈现出涉案人数巨大的鲜明特征,涉案卷宗如山堆的情况也就正常不过了。
Q
卷宗如此之多,那么阅卷工作应如何进行?
这是困扰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的重大难题,笔者结合办理数起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要审查卷宗材料是否附有关于数据库的鉴定意见。
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中,传销网络平台的后台数据库是一项内容十分丰富的重要证据,它往往包括以下这些内容:涉案人员的账号和身份信息、涉案组织的人数和层级数量、涉案金额和资金往来、涉案项目的详情等等。这些信息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要认定因素,对办案机关厘清案件事实和法院最后的定罪量刑都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拿到卷宗的第一步可以先审查是否附有关于数据库的鉴定意见。如果有,根据证据“三性”对其进行质证,限于篇幅,具体质证方法不赘述。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只能根据其他证据来抽茧剥丝,摸清涉案组织的脉络、厘清案情。辩护律师则应对比同案犯的口供找出对自己当事人有效的信息,整理成系统的辩护思路进行有效辩护。
其次,审查讯问笔录时注重记录犯罪嫌疑人猜测性、评论性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供述。
众所周知,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明力最重要的一环,传销犯罪涉案人数众多,同案犯之间往往是上下线关系,彼此存在利益冲突,其作出的口供本身真实性就存在疑问,如果没有其他诸如通讯记录、银行流水、层级关系图等证据的相互印证,其价值更是微乎其微。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猜测性、评论性的证据也要做好标记,这些证据真假难定,公安机关可以利用这些线索大胆摸排,从而找到更有价值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从真实性出发质疑其证明力,从而排除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信息。
再次,可以围绕特定犯罪嫌疑人将与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整理成套,单独阅卷。
还是同样的原因——涉案人数众多,如果如无头苍蝇般扎进卷宗堆里,只能被卷宗淹没。公诉机关的方法通常是将某一特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其相关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进行整理归纳,单独进行阅卷,从中寻找该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证据。辩护律师也可以模仿这样的做法,只是在思路上反其道而行之,在成套的多种类证据中寻找有效的辩护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
最后,建议用表格化的形式进行阅卷。
如上所述,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卷宗数量巨大,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从被第一次拘留到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大大小小都会面临十次以上的讯问,而每个案件涉案人数至少在30人以上。面对这样的卷宗数量,如果在阅卷的时候能采用表格化的模式,呈现出来的视觉效果不仅简单明了,对后续对比同案犯的口供进行有效质证也提供了很多便利。笔者的经验是将表格细化成五列,从左到右分别是序号、证据种类、涉案人员、时间、具体内容。
李泽民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
黄佳博
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