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8个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I 作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I 来源

目录

一、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

1、涉及未成年人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在未成年人出卖房屋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必须由双方监护人签字?只有一方监护人签字是否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2、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双方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借款人以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房屋的处理?
3、夫妻一方以未经另一方同意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
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税费负担的效力?司法判决如何表述?
5、因税费负担争议如何处理?
6、裁判文书能否判决协助办理网签?
7、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担保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拒绝配合办理担保贷款,裁判文书能否判决协助办理贷款?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8、当事人把继续履行作为一项单独诉讼请求,且在其后列举了具体履行内容时,判决中是否将继续履行作为单独一个判项?
9、当事人要求解除网签是否应支持?判项应如何表述?
10、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迁出户籍的处理?

11、房屋中介出具的证明或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的证言 可否单独作为认定出卖人或买受人违约的依据?

二、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1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条件,该条件成就,一方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3、如何对约定解除权予以限制?
14、如何判断一方的违约行为已经达到根本违约?
15、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但尚未接受对方履行行为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
16、一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另一方未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之后一方再次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除了对该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否就此前其出现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一并承担违约责任?
17、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是否必须确认合同具体解除时间?合同的具体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18、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已通过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或者答辩意见方式表达了要求或者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可否认定双方此时至少已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合同是否至迟于此时已经解除?此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或者答辩意见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能否支持此项请求或者采纳此项意见?
19、当事人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案件事实已满足可行使解除权之条件,是否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20、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理由并不合乎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虽然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该条件并未实际成就;然而约定或者法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此时是否可以认定当事人合法地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即其通知行为是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关于违约金调整的问题

21、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以履行为前提有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22、双方违约情形下,违约金如何处理?
23、守约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返还定金,且同时主张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24、违约金调整中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25、实际损失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四、中介的不规范行为引发的纠纷

26、关于中介在诉讼中的地位。
27、居间费用承担及损失赔偿问题。

28、中介在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