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异议是否有效?

盘点·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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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大家准确理解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正确认识法院执行措施,12月22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年审理的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进行通报。北京市人大代表许建、张磊应邀参加了活动。

新闻通报会现场

参加通报会的法院人员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北京二中院审结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裁决案件共31件。其中,驳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别占比90.3%、6.5%、3.2%。

执行二庭庭长孙涛介绍相关情况

据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特点及原因有:

一是针对房产执行提出异议较多。房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若夫妻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配偶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二是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三是异议支持率较低。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如何依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执行二庭副庭长张浩介绍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执行异议程序是否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否能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唯一住房”能否阻却执行等问题进行了释法。

执行二庭法官曾小华介绍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

一是被执行人要了解执行措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是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莫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规避执行的挡箭牌。部分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就能够中止执行,故而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实际上,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三是被执行人配偶要正确主张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同样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被执行人配偶若持有生效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权判决,亦可向执行法院请求中止执行其财产份额。

典型案例

执行二庭法官助理朱涛接受媒体采访

案例一: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企业与王某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房产。案外人袁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某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故北京二中院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袁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权利并不能排除执行,据此驳回袁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

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该案例中,被执行人王某的配偶袁某可通过两个途径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第一,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对该房产享有份额。第二,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诉讼中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份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份额为50%。袁某可持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效判决主张对该房产的一半份额享有所有权。

参加通报会的人大代表

案例二:被执行人配偶以拍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中止对50%房产拍卖款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公司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董某名下的房产一套,案外人胡某以该房产系其与董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配拍卖该房产50%的拍卖款。北京二中院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未确认董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董某的执行应仅限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该房产虽登记于董某名下,但该房产系董某与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董某的妻子胡某请求分配该房产拍卖款50%的款项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北京二中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查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产的,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法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但可待法院完成拍卖房产的财产处置工作后,依法申请分配该房产50%的拍卖款项。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享有的50%份额部分,人民法院不得执行,但可继续执行其他部分。

参加通报会的人大代表、媒体记者

案例三: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步某诈骗罪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在案扣押的该房产。步某之妻林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其中有个人合法财产部分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经审查,北京二中院查封在案扣押的该房产,现已评估完毕,准备拍卖。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主文部分已经明确载明在案扣押的该房产的处置方式,林某对此提出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其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北京二中院对其所提异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此案显示,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异议案件与民事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有所区别,被执行人的配偶以生效刑事判决主文确定的在案扣押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执行异议程序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新闻通报会现场

案例四: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

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黄某申请追加邱某的执行复议案件中,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孟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邱某名下,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邱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审法院经审查为,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孟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追加邱某为被执行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驳回其追加申请。北京二中院复议阶段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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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二中院

供稿|曾小华 侯成成 朱涛

编辑|蒲宝英 汪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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