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竞业限制,规避隐形风险
一
很多小伙伴问,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又让签订竞业限制,两者还有差别?
两者差别很大。
不过在实务中,很多企业是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合并在一起签订的,但两者不是一回事。
01 竞业限制,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要求该员工不得再与原公司有同类经营产品或竞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包括自己在同类产品行业创业也会禁止。
而保密协议是企业要求员工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协议。
02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但竞业限制协议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03 保密协议是企业的任何员工都必须遵守的,不应该对外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而竞业限制协议,只有了解一些商业机密的核心员工才会被要求签,如一些高管、核心骨干、专家级别的等。
04 另一个最重要的区别,保密协议是作为员工应该遵守的职业操守,而竞业限制协议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费用,即员工离职后,如果企业要求该员工遵守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就需要向其支付补偿金费用。
二
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常识
01 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实务案例中,一般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的,一般企业惠选择如下赔偿损失的约定条例:
1.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作为依据;
2.以被公开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3.违约人所得作为损失的依据。
以上三者是三选一的关系。
02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拒签吗
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必须签订,而是需要企业和员工协商进行。仅仅规定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用人单位高级技术人员。
如果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就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
因此,员工是可以拒绝签订的。
03 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是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按月支付。且如果经济补偿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企业仅仅口头要求离职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而不向其发放补偿金,说明该企业“耍流M”,离职员工可以不遵守限制协议内容。
有的企业向员工正常发放补偿金,而员工却以没有收到此费用而违反竞业限制,这一现象企业需要规避,方法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写明员工的银行卡信息,并注明“如员工注销该帐户而导致单位无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视为经济补偿金已足额、按时支付。”
04 竞业补偿可否包含在正常的月薪内
不可以,违反劳动者保护法。所以即便与企业签订了有“补偿金包含在了月薪内”字眼的竞业限制协议,个人是可以不执行限制内容的。
即,协议无效。
以上,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