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坚持开放与安全并重
导读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第37号令,公布了已经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共二十三条,规定了适用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类型、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决定监督执行和违规处理等事项,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2011年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并购审查通知》”)。《并购审查通知》的安全审查范围主要是外资并购境内的军工企业、重点军事设施周边的企业、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农产品以及重要的资源、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等。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自贸区审查通知》”)。《自贸区审查通知》的审查原则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规则对安全审查制度仅有概括性描述,并无细则规定。
2020年12月19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发布,共二十三条,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哪些外商适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二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都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具体的投资活动包括外商独资或者合资、外资并购取得股权或资产以及外资以其他方式在境内投资。
与《并购审查通知》《自贸区审查通知》对比,此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扩大了外商投资需要接受安全审查的范围,即只要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都需要接受安全审查。
安全审查工作机制与提前申报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我国建立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当外商投资活动涉及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以及所投资的项目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并通过该投资取得目标企业实际控制权时,这些外商投资行为需要在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在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是否需要对该投资行为进行安全检查的决定前,该投资活动不得实施。
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流程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其提交的资料应包括:
(一)申报书;
(二)投资方案;
(三)外商投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说明;
(四)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
△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流程图
工作机制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需要对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需要审查,则需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审查。对于未通过审查的当事人,则需要开启特别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别审查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审查期限。
我们的观察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外商投资法》和《国家安全法》为主要依据,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出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为我国在吸引外商投资时,具有针对性的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据悉,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企业股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审查办法仍在制定中,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