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并索赔精神损失案

4月26日

案情简介

1997年,武大苏和潘晓娇结婚。婚后,为家中琐事,两人争吵不断。2002年10月,两人在激烈争吵打斗后,赌气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03年1月的一天,潘晓娇突然给武大苏打来电话,声称她已怀孕四个多月,武大苏心肠一软,不久两人办理了复婚手续。2003年6月,潘晓娇生下一子小武。2012年,武大苏和潘晓娇因性格不合,再次离婚,小武判归武大苏直接抚养。

2013年7月某晚,几位老友来武大苏家做客。酒桌之中,武大苏特意叫来小武,介绍给各位老友认识。有位老友看了看小武,突然半开玩笑地对冲武大苏说“这孩子怎么一点也不像你啊?”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武大苏心中咯噔一下。几天后,武大苏带着小武,去了一家司法鉴定机构作了亲子鉴定,经鉴定,武大苏不是小武的生物学父亲,两者不存在血缘关系。

羞愤交加的武大苏,一纸诉状将潘晓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武由潘晓娇抚养,判令潘晓娇赔偿武大苏十年来对小武的抚养费,并判令潘晓娇向武大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武大苏的诉请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婚姻法上的夫妻忠诚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从小武出生日期反推可知,潘晓娇在与武大苏解除婚姻关系前,就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并由此受孕。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也违背了社会公德,给武大苏的人格造成了较大伤害。故此,武大苏依法有权要求潘晓娇赔偿精神损失。

经鉴定,武大苏和小武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从婚姻法角度看,武大苏也不是小武的父亲,自始就没有抚养小武的法定义务,故此,其有权索要之前对小武的抚养费。而潘晓娇是小武的亲生母亲,对小武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基于前述原因,法院最终判令小武归潘晓娇抚养,潘晓娇对武大苏过去抚养小武的抚养费予以赔偿,并向武大苏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为便于叙述,情节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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