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民法典用益物权——居住权
2021年1月1日新生效了《民法典》,《民法典》新增和修改了不少内容,在考试中新修改内容往往更容易出题,其中“居住权”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新增知识点之一。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那么接着带大家学习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考察居住权。
一、考察形式
第一种考察形式主要为细节知识点考察,对于居住权的内涵细节进行考察,难度不大,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把握。第二种考察方式主要为案例考察,这也是居住权最主要的考察形式,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理解。
二、知识点内容考点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
【中公解读】居住权设立有两种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和遗嘱形式
(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公解读】“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如果有约定也按照约定。
(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公解读】居住权”涉及到房产的问题,所以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的内容: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因此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公解读】因为“居住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所以“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