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人问我:彭老师,我们公司收到了稳岗补贴。听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而不交企业所得税,是真的吗?对于不征税收入,很多人就只注意到"不征税"三个字,就以为是不是可以不交税了。其实,这里面有很大的误区。
从企业所得税法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征税收入;另一类是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不征税收入。从性质和根源上看,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列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的,其实质也是项目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归纳总结如下:
对于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如果满足财税[2011]70号的规定,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处理的。但是,另外一方面其支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按照政府的要求只能用在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四个方面。而这些支出,本身在税前扣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把稳岗补贴作为了不征税处理,反而这些支出就变得不能税前扣除了。
举个例子,甲公司2019年3月份取得当地社保局的稳岗补贴50万元。在2019年度全部按照规定用于在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四个方面,且在年底已经用完。对于甲公司的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作为不征税收入,一种是作为征税收入。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季度利润总额中减除,达到季度少计税的目的。
但是,其支出也同时,不得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时,需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虽然季度预缴申报时,暂时不能从收入中扣减,暂时可能需要多预缴税金;但是,其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对于案例中的甲公司来讲,无论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还是作为征税处理,对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最终结果都是一样的。总结:由于不征税收入的支出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来讲,并没有起到免税的作用。如果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费用或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只是暂时性差异,最终结果跟征税收入还是一样的。如果是支出项目里面本身还有加计扣除的,其实适用不征税收入处理,对于企业并不是特别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