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 罚款145000元!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2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椒江区的某缝纫设备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北面车间的最北面有一处固废堆放点,该地面排水沟上直接堆放着一盘废油,废油盘南面墙边堆放有约40只含油托盘,部分油水混合物直接流至地面。

该企业堆放在地面上的废切削液
该企业堆放在地面上的含油托盘

该企业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作出145000元的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转载自 | 椒江生态环境

  一般固体废物: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总体分类如下:99是最后一类,代表其他的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贮存场所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制度台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排污许可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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