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让参赛者跑向悲剧的深渊:组织体育赛事应当依法合规
距离那场甘肃省白银市山地马拉松越野赛悲剧已经过去五天了,相关的搜救工作已经结束,最终确认21名参赛者遇难,遇难者当中有中国山地马拉松顶尖专业运动员曹朋飞、2018年张掖祁连山国际超百公里山地户外赛50公里组冠军黄印斌、残运会冠军黄关军等马拉松名将。特别是残运会冠军黄关军,他是一位聋哑人,对马拉松有着执着的热爱,靠着持之以恒的训练拿到过残运会冠军。他们怀抱着对甘肃壮丽风景的向往和对参加高水平比赛的憧憬参赛,却把遗憾永远留在了白银的土地上。
甘肃白银山地马拉松已经连续举办了三届,本次第四届马拉松赛由甘肃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景泰县承办,执行方为黄河石林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和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推广单位是景泰黄河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比赛设置了5公里健康跑、21公里越野赛和100公里越野赛多个项目。5月22日早10点半点左右,在100公里越野赛的CP2-CP3路段,气温骤降,甚至还出现了冰雹、冻雨、大风等极端天气现象。据参赛人员回忆,突变的天气使部分参赛人员出现了身体不适、失温等状况,强风甚至能将保温毯撕成碎片,许多缺少保暖装备的运动员在短时间内就失去了意识,更无法进入安全地点躲避,比赛最终造成多名参赛人员遇难。这是中国马拉松跑史上的至暗时刻,也是世界马拉松历史上的一次悲剧,如此可怕的事故让人倍感痛心。在惋惜之余,我们也要思考,是什么让一场跑者的盛宴变成了无可挽回的悲剧?是天灾的意外和无情?还是赛事组织者的怠惰失职?对此,我们希望从法律层面对本次事件进行分析与复盘,也希望能为未来的比赛组织者们敲响警示钟,避免惨剧再次发生。
图片来源:“牲产队”微信公众号
此次山地马拉松比赛的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关于体育赛事的举办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其中对于民间赛事主办有相关规定的是《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对赛事的主办方及承办方有明确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规定了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的保障责任: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次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和执行方在赛事的补给安排、困难的路段的安全健康保障、紧急救护人员和设备上应当做好相关保障。从媒体复盘情况来看,CP2-CP3的路段十分陡峭,连摩托车都无法开上去,可是赛事组织者在如此长的赛段内都未提前设置应急救护点,对该路段设置的应急预案也无法实施,救援队直到下午5点才艰难地进入该路段进行施救。可以说,此次赛事的组织者并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今后赛事组织者们应当引以为戒的。
赛事组织者应当依据《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媒体报道,此次山地马拉松在举办前主办方已经收到气象部门的通知:
白银地区位处高原,极端天气时常出现,加之复杂、崎岖的路况,在该地区举办户外体育赛事应当有更高和更完善的风险防范意识与安全保障。白银山地马拉松的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为参赛活动提供安全义务保障。如果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赛人员生命与健康的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笔者也希望赛事组织者能尽早提出令当事人及其家属可接受的赔偿方案,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如果参赛者签署《免责声明》能否成为赛事组织者的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赛事组织者能否援引当事人过错或自甘风险以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据幸存者回忆,比赛开始前天气尚可,参赛者难以预计赛事中存在极端天气的风险。比赛开始后,在事发路段前(CP2路段山脚下)极端天气(包括强风、强雨、冰雹)已经开始出现,并且部分参赛选手已经开始出现全身发抖,说话哆嗦等不良反应。依照当时的情况,此刻继续坚持比赛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但该极端天气发生得十分突然,参赛者即便立即作出退赛决定,也被卡在CP2的陡峭、湿滑的山路上,向前暂无补给点,向后也无法下山寻求避险,更有参赛者刚产生警觉就已经失温昏迷,可见参赛者对此种危险并无可以左右的余地,对损害的发生难言过错。不过,我们发现也有媒体指出,作为参赛者应当预料山地比赛的风险,随身准备更多应急装备和衣物以备不时之需,如该观点成立,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次极端天气赛事组织者能否引用不可抗力减轻其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比赛中,突如其来的极端天气不仅使全体参赛者陷入致命的“失温”危机,也使赛事组织者、救援队难以开展救援,赛事组织者也未尽到发生意外后及时救助的基本义务。据白银气象局发布消息,该局已在赛前一日对该次强风成功预警并短信通知赛事组织者。如果该消息确凿,则赛事组织者其应当立即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另一方面,本次的马拉松赛场位于高原,天气多变,如当地该种极端天气出现频率较高,则比赛组织者更应当预见该极端天气在比赛中再次出现的可能性,并做好应急预案。因此,赛事组织者能否引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或减责的抗辩,仍要结合后续调查事实进行分析。
超越极限,挑战自我,是山地马拉松跑者的志趣所在,我们应当对这种体育精神报以最崇高的敬意。但长距离越野类赛事总体来说难度极大,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更为严格,对服务能力的要求更高,如此专业的赛事必须配备专业的团队负责赛道的设计、比赛过程中补给的安排、医疗急救点的设置、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才能尽可能确保赛事的专业与安全。另一方面,高水平比赛对于参赛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强制性装备配置等也要有明确要求,而不是为赛而赛,以致于忽略了基本的安全。作为赛事组织者,应当有更多考量,并始终对赛事安全保持高度警惕,对参赛者的生命健康负起最大责任。
近些年体育赛事审批权下放后,马拉松活动开始从一线城市迅速向四五线小县城扩张,不少比赛的参赛者动辄过万。这本是宣传城市名片的好机会,但是有些赛事组织机构受利益的驱使,跟风办赛,只重规模却忽略安全保障,甚至形成一种拼命压缩安保成本、扩大赛事规模的不良风气。
白银悲剧,是偶然,也是必然!21条生命逝去的惨痛教训充分暴露了当前国内相关赛事组织的乱象,我们呼吁各方重视此次事件,有关部门能出台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确保类似比赛安全有序运行,我们也呼吁所有的比赛组织者坚持科学办赛、安全办赛、健康办赛,充分保障参赛者的生命与健康,降低比赛风险,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才能让体育之精神能够一直闪耀。
逝者已矣,我们对在本次比赛中失去生命的参赛者致以沉痛的哀悼,愿幸存的参赛者恢复健康,未来能再次在跑道上绽放光彩。
李 慧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证劵行业分析。
邓 琪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及海事海商部见习生,澳门大学硕士研究生。钻研领域:国际贸易、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