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区分技术运用考察与借鉴
目 次
一、指导性案例借鉴区分技术的需求
二、区分技术的内容
三、判例区分技术的批判性借鉴
四、结语
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
——海涅
“等者等之,异者异之”是社会最朴素的公平需求,这种公平需求在司法裁判中体现为“类案类判,异案异判”。为回应朴素的公平需求以及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公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尽管案例运用或判例制度早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就有推广和运行,[1]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二·五”改革纲要之后,尤其是《规定》颁行之后,案例指导制度更直接明确地回应了“类案类判”的需求。因此,为有效落实案例指导制度的目标,贯彻作为具体施行措施的指导性案例,“类案类判”就成为关键。但“类案类判”不仅仅是一种价值理念,更是一种裁判技术。作为一项价值理念,其要求“类似案件类似裁判”,“不类似案件差别裁判”;作为一项裁判技术,其要求准确判断案件的“类似”与否。法官判断案件“类似”与否的关键就是区分技术。
判例法语境下,判例区分技术是法官坚持“遵循先例”原则的司法裁判技术,其内涵不仅宣示案件相似与否,还包括具体细致的技术性内容。[2]因为区分技术经过了长久的发展与改进,其因普通法体系的建立而逐渐形成。在18至19世纪,因为“遵循先例”原则的要求趋紧,区分技术的运用受到约束,尤其是在19世纪末,严格“遵循先例”原则使得法官很难借助区分技术区分待决案件与先例。但过于僵化地遵从“遵循先例”原则,可能导致法官机械化处理待决案件,出现个案不正义的结果,并阻碍了法律的发展。基于此,英国上议院在1966年发布了惯例陈述,在该陈述中,上议院将“遵循先例”原则适度软化,使得区分技术的运用再次获得适用空间,为有效判断案件之间的相似性提供了可靠的方法。[3]
此类技术性方法的阙如正是当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推行的短板,也是导致指导性案例适用出现困境的一个原因。因此,为改善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可以考察与借鉴判例区分技术。首先,我们需要结合我国成文法体制与演绎推理的司法推理要求,分析借鉴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其次,我们需要考察区分技术的内容。最后,对区分技术的借鉴进行批判性反思,以期获得适合我国指导性案例运用的区分技术。爱法律,有未来
一、指导性案例借鉴区分技术的需求
指导性案例与判例之间具有高度相似性。首先,两者都以个案为前提,两者都是生效裁判,经过机构性实践的安排成为特定规范性文本;其次,两者都具有特定的约束力,需要后案法官对其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予以援引适用;最后,案例适用必须符合类比推理的基本逻辑性要求,否则,缺乏逻辑保障会导致结论具有可疑性。因此,基于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可以考察判例使用的经验,以期改善我国指导性案例使用的现状。因为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推行一段时间以来,情况不尽如人意。[4]即是说,判例区分技术可以为改善指导性案例适用提供可资利用的技术性方法。
第一,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存在技术性要求。指导性案例首先是判例。根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指导性案例首先是一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尽管指导性案例不仅是一个个案意义上的裁判,但其无法脱离判例基础。若法官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待决案件中援引的规范性文本,需要考虑不同规范性文本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具体要求。如果规范文本属于抽象规则型文本,法律推理方式主要是演绎推理,通过涵摄的方式勾连大前提与小前提,演绎地推出结论;如果规范文本属于具体案例型文本,法律推理方式是类比推理,行为主体通过比较个案之间的内部要素达到等置的效果。尽管
......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