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风险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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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以出名人的名义买房并登记,且房屋归属于借名人一方的行为。
一方面,随着房地产行业热度的不断提升,为控制炒房行为,抑制房价过高,一些一线、甚至二线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导致买房指标成为人们买房前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从而推动了“借名买房”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国家大力兴建经适房、廉租房,以及债务人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的现状,也是“借名买房”经常出现的原因。
“借名买房”出名人往往可以得到一些借名人给予的好处,借名人也可以得到自己购房的便利,看似一举两得,但是借名人、出名人可能对自己将要面临的风险一无所知。为了使大家能够直观地理解借名买房及其存在的风险,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引入分析。
案例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为亲戚关系。原告无广州购房资格,于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3年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共同确认: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广州市一间房屋,并由被告与开发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楼宇按揭合同》,双方均确认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税费、装修款、物业管理费由原告支付。银行按揭款则由原告实际偿还,由原告通过被告提供的农商银行帐户进行供楼,房屋由原告出资装修入住等等。事实上,双方一直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但后来被告心生妄念,认为原告借用其名购买的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理由是全部购房款、税费、装修款、物业管理款等款项均由原告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均由原告实际偿还,被告没有任何实际出资;房地产产权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对该房地产不享有任何权益事项。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借名买房关系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约履行过户义务。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为典型的因借名买房而发生的纠纷。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书》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应认定《协议书》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原告作为借名人,可以证明首付款、税费、按揭等均由其支付,结合《协议书》的内容,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由被告代持,被告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成立,房屋所有权仍应归属原告所有。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并不统一,例如:为购买经适房而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为隐瞒财产,逃避债务,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另外,一些规避限购令的借名买房合同也存在无效的可能性。因此,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我们仍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但不可否认地,借名买房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一旦借名买房无法认定,借名人出钱购买的房子就有可能拱手让人。
律师提醒
究竟借名买房会给出名人、借名人带来哪些风险呢?
01 对出名人而言,借名买房将会占用出名方的购房名额,借名后可能导致出名人丧失购房资格,自己将来无法购房,或者自己购房时变为二套房,首付比例大大提高。一些出名人并未了解当地城市购房资格的要求,也不清楚第一套房首付比例与第二套房首付比例的区别,出于好意以自己的名义为朋友买房,后来自己需要买房时,却发现没有名额,或者发现由于第二套较高的首付比例,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首付,导致不能够买房,但此时出名人后悔不应借名买房已为时晚矣。
02 对于借名人而言,因借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借名人并非名义上的权属人,因此,借名人要承担的风险比出名人大得多,在这里列举几种常见的风险:
首先,如果借名买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房屋不能过户,借名人买房的目的也不能实现。
其次,如出名人擅自处分借名购买的房屋,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将有权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时借名人只能向出名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房屋所有权。
最后,若出名人无法履行个人债务,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可能被视为出名人的财产而被法院执行。
因此,借名买房风险高,律师建议大家:无论什么关系,谨慎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如确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建议提前咨询专业人士,在知悉可能存在的发生风险的情况下,审慎作出评估,同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起草、修订借名买房合同,并保留好借名买房的相关证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及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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