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构成渎职罪
2013年1月,“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判定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主体,实践中可以从其所从事公务的发生依据两种方式来考量。
关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的发生依据,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法律、法规授权,二是由国家机关委托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是指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在该法律法规中明确将国家某项职权(实践中主要为行政管理职权)赋予某一组织行使。首先,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其次,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于宪法和基本法律对国家机构及相应的职权都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中的法律法规授权,主要包括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规章等授权形式。
国家机关委托授权,是指国家机关将其部分职权委托某一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因立法权、司法权、军事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和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权的权力特殊性,一般不发生授权委托。实践中授权委托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其将部分或某项行政管理权委托某一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组织行使的形式,一种是通过口头或签订委托合同将某项或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委托某一组织,甚至是个人行使;另一种就是由委托机关通过设立国有事业单位,将某项或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委托该国有事业单位行使。
根据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下一步将按照国有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进行改革和清理,将现有的国有事业单位按照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三个类别进行改革划分。由此,笔者建议:
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于该类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发生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发生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168条规定,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或刑法分则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从事公益服务的国有事业单位,因其职责任务和资源配置方式较为复杂,对其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发生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公务内容、公务的发生依据进行认定和处理。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