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转让二手车涉及哪些增值税问题?一起来了解下吧

关于转让二手车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随着天气逐渐炎热,最近选择开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在车辆置换时,二手车转让增值税该如何缴纳税费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一起涨涨知识~

- 一般纳税人 -

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个人 -

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二手车经销企业 -

一般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之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请注意,该优惠政策只针对二手车经销纳税人,不包括二手车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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