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维决策,降维诉讼——法官思维模型(二)|iCourt
6月2日
作者:赵宸
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微信:formerjudge625
作者:杨成
单位: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
个人公众号:工程诉讼律师
编者按
上周法秀为读者带来了法官思维模型第一讲——用点线面体重构诉讼逻辑,构建起了法官思维模型的基础看框架,并通过解析司法三段论,确定了法官思维模型的底层逻辑架构。本期内容将进一步探讨法官逻辑性思维的框架,期望做到以升维的方式决策,以降维的方式诉讼。
同时,本期还会带来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的杨成律师在研读上述内容之后,对在具体案件中运用法官思维模型的理解与分析。
法官思维模型的裁判架构
一、法官思维模型的裁判逻辑
法官裁判案件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 分析请求权基础及其法律依据,对法律关系进行判断,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
第二步 通过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明标准的判断,确认待证事实,寻求从客观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的路径。
第三步 对案件进行反思,预测裁判结果和法律后果,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审慎适用法律原则,最终确定裁判结论。
法官裁判过程中,对证据和规则的确认属于形式主义思维层面,对原则的适用则是对法官价值判断的指导,属于现实主义思维层面。如图 1 所示。
图 1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之一
我们不难发现,法官的权力边界被限定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框架内,法官的裁判规则是:
证据+规则(+原则)
结合律师的诉讼逻辑进一步说明:
如图 2 所示,S 是律师的诉讼请求,O 是律师的诉讼目标,SO 作为律师的诉讼路径,包含案件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以及律师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相关案例等,当 SO 与法官的裁判思路一致时,法官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A,此时,律师的诉讼路径与法官的裁判路径重合,律师全案胜诉。
图 2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之二
二、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的表现形式
诉讼是双方博弈,法官不仅要审查一方的诉讼路径 SO,还要全面审查其他当事人的诉讼路径,即整个底面 SAC。故,法官必须充分审视各方的诉讼争点,对案件进行全面、多维地判断,力求作出最满意的裁判。如图 3 所示。
S:原告的诉讼请求。
A: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C: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3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应用
具体来说,S 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是案件的起点,同时确定了案件的裁判边界。A 代表全案胜诉,C 代表全案败诉。那么,当法官部分支持律师的诉讼请求 S 时,裁判结果 B 自然是线 AC 上的任意一点。而且,不管是在一审还是二审或其他审判阶段,依据法律规定,法官均不能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判决,故 B 必然会落在区间[A,C]内。
转化为数学模型为:A≥B≥C≥0
图4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的表现形式
所有的裁判逻辑终将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呈现,是法官思维闭环的表现形式。如图4所示,SA 是原告请求其诉讼请求被支持的诉讼路径,SC 是被告反诉或反驳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路径。
ai 和ci分别是原告和被告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相关证据。如果法官的裁判结论是 B,TS 是法官视角的起源,bi 则是构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要素,SB 则是构成法官裁判路径和法律评价的要素,那么,垂面 TSB 即是构成法官思维环路的要素。表现在法院裁判文书的主体部分,如图 5 所示。
图5 裁判架构的具体体现
同理可证,法官的论证逻辑表现在法官思维模型中,即为由 T、S 和可预测裁判结果所构成的垂面(TSA、TSB、TSC)。站在律师的角度,应当尽可能将思维体细化至思维面,达到诉讼目的。
三、法官思维模型裁判架构对律师诉讼的启发
作者认为,律师应当以升维的方式决策,以降维的方式诉讼。
律师的诉讼目标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为了实现目标,律师会反复验证自己的诉讼路径、强化认知、自我说服,极易使得律师视角被固定在二维的“线段”上。
然而法官思维是在三维框架下的逻辑延伸,想要提升对于裁判结果预判的准确度,律师就应当先跳脱出线性思维 SA,升维思考诉讼请求被全案支持的后果,判断诉讼请求、诉讼路径、诉讼策略是否妥帖。
接着,回归律师视角,修正诉讼路径,完善诉讼策略,组织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强化诉讼逻辑,尽量缩小与法官可能裁判结果之间的差距,实现B向A的无限靠近,最终实现 TSA 与 TSB 的重合,完成降维打击获得胜诉。
四、总结
图 6 法官思维模型
前三期,我们试图通过法官思维模型的搭建(如图6所示),以“点、线、面、体”的方式解析法官思维、分析裁判逻辑,理解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思维差异,即:
律师以诉讼目标为出发点,寻找诉讼请求到诉讼目标之间的最佳路径。
法官基于其全局观和中立性思维,审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平衡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选择最优裁判路径。
具体运用
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杨成律师在研读法官思维模型后,对具体案件进行了分析,与上文内容互相呼应,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杨律师选择了法官思维模型中法官逻辑性思维的框架,即:结论=证据+规则(+原则),解读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背靠背协议。
通过案例检索,分析法官对结论预判的差别,推断可能出现的裁判情形,充分管理当事人预期。在本文中,作者对于在不同原则认识和指导下之情形进行了具体分析和解读。
一、案情简介
2016 年 3 月 23 日,河南建设与松原商混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由松原商混向河南建设施工的天旗万象新天二期项目地上部分 10、11、15、16#楼供应混凝土浇筑。
根据《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八条结算及付款:“2、甲方在本工程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混凝土货款的 70%,剩余的在全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全额付给乙方。”
发包方按月进度 4、5、6、7 月支付河南建设4笔工程进度款,共计 3000 万元。河南建设按月进度 4、5、6、7 月支付松原商混 4 笔货款 400 万元,即使按70%付款,河南建设尚欠松原商混 200 万元。
若按 100%付款,河南建设尚欠松原商混 500 万元。现因发包方原因停工已经 1 年,发包方 1 年未向河南建设支付进度款。松原商混起诉河南建设支付全部货款 500 万元,应否得到支持。我方代理为河南建设。
二、焦点约定
“甲方在本工程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混凝土货款的 70%,剩余的在全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全额付给乙方。”
三、案例检索情况
第一种情况
“pay-when-paid”所表达的含义并非是河南建设向松原商混的付款条件,而只是对付款时间的约定。
(1)“背靠背”条款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安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
(2)河南建设通过背靠背条款所获得的时间利益应当是合理的。这个“合理”时间应当依据总包合同正常履行时发包方付款的时间来确定。
(3)我国工程实践中的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pay-when-paid”条款,即以“业主支付”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时间点,而非将“业主支付”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前提条件。
业主是否支付,影响的是承包人的支付时间,承包人的付款义务并不因此消灭。因此,在“pay-when-paid”条款下,承包人的付款义务始终存在,并非因业主支付而产生,故我国语境下的背靠背条款,既不属于附条件条款也不属于附期限条款。
第二种情况
“pay-if-paid”条款对松原商混获得付款设置了明确的条件,即河南建设先行获得发包方的支付。
(1)“pay-if-paid”背靠背条款属于附条件条款。“背靠背”条款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安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
(2)为了防止背靠背条款被滥用,应当对其规制,主要是要求河南建设履行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并在特殊情况下对松原商混的时间利益予以特殊保护。
(3)因河南建设原因导致发包方付款条件迟迟未能成就或发包方付款条件成就后,河南建设怠于主张工程款的,法院可以基于松原商混的请求剔除背靠背条款的适用,认定河南建设向松原商混付款的条件成就。
四、法官思维模型
可能存在的原则适用情形
● 考虑到交易秩序中的一般常理、常态,不能说发包方只要不付款,河南建设就永远不向松原商混支付货款,该行为会打破交易的正常平衡。
● 货币应当流通起来,才有利于交易繁荣,不应当让松原商混的货款长时间得不到支付。
● 交易自由,意思自治固然应当得到保护,但也要有所限制,河南建设不能不履行附随义务及自身的不真正义务,否则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五、结论
在法官思维模型视角下,分析法官裁判逻辑对应的几个垂面可见:
TSC 可能性分析
很小。
1、本条被认定为“pay-when-paid”。
2、河南建设没有在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合理时间”支付长春商混货款,因此背靠背条款不能支持。
河北建设应支付松原商混 100%货款 500 万元。
TSB 可能性分析
有证据,有机会,可争取。
1、本条被认定为“pay-if-paid”,附条件被认定有效。
2、河北建设需要举证履行过告知义务、已经准备起诉发包方的证据。
河北建设支付松原商混 70%货款 200 万元。
TSA 可能性分析
较大。
1、本条被认定为“pay-if-paid”,附条件被认定有效。
2、河北建设没有履行过告知义务、怠于催款、怠于起诉,因此背靠背条款不能支持。判决河北建设支付松原商混 100%货款 500 万元。
六、参考文献
1.张永亮:建设工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适用及其规制法官说;
2.高杉LEGAL:建工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法律分析。
七、总结:
法官思维模型的逻辑框架,不仅可用于预判裁判结果,还可用于梳理案情,选择法律适用,并在原则的指导下给出较为合理的解释。
1. 证据。应当在证据整理上充分体现案件事实和诉讼逻辑。当然,证据的提交更多取决于当事人,但证据的整理是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只有通过证据的呈现才能反映案件事实,只有通过证据的梳理才能体现律师的诉讼逻辑。律师若要通过诉讼达到诉讼逻辑与法官裁判逻辑的重合,证据的整理和表述功不可没。
2. 规则。在有规则适用的情况下,优先适用规则。在有类案的情况下,优先进行检索。因此,对于既有规则,律师应当向法官提供裁判的参考依据和案例的检索结果。
3. 原则。虽然在逻辑架构的公式中,原则的适用或法官对原则的把握通常是隐性的,往往是因为法官的裁判依据通常不是原则,而是具体的规则,但于法官而言,对于案件全局的把握,往往离不开原则的影响和指导。正如“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大部分情况下,对原则高屋建瓴式的把握正是法官裁判经验的一部分体现。
作者简介:
赵宸(原名赵霜),法官思维模型创建人,原某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曾有过十几年的军旅生涯,取得工学硕士学位后,在军校任教,主要从事数据安全与存储、数据加密、信息论、数据挖掘等领域的研究与教学。
担任法官期间,主要审理金融、公司、合同、破产领域案件,担任法官期间,多次对下指导案件,发表论文数十篇。
结束法官生涯后,赵宸花费一年的时间,用自己的工科思维对法官的工作和思维模式进行了一番彻底的“破译”,创建了专门供法律人学习的“法官思维模型”。现在赵宸进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重大、疑难、复杂商事案件的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