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的备案合同与不备案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冲突的,以哪份合同的约定为准?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3日,黄大山与王美丽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王美丽将其自己的一套房子出售给黄大山,约定价为139万元。合同约定在签合同当天支付20万元,过户当日支付119万元。
2015年9月22日,黄大山与王美丽去办理网签备案,为避税,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120万元,于过户当天一次性付清,其余条款与《房屋买卖合同》一致。
2015年5月23日黄大山向王美丽支付了前期款20万元。过户完成后,王美丽要求黄大山支付119万元,黄大山以双方约定的房款是120万元为由拒绝支付。
二.争议焦点
备案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高于不备案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双方应履行哪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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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观点
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付款方式、付款数额等其他条款在“阴阳合同”中约定不一致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价格的约定系为达到避税目的而约定,其中关于规避税收的条款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与《存量房买卖合同》均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黄大山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王美丽支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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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建议
为了减少税费或向银行“高评高贷”等目的而签订的阴阳合同,因涉及逃避税款或规避金融政策等,可能会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甚至可能带来刑事责任,因此建议买卖双方不要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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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一)》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
杨婷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擅长办理二手房买卖、二手房租赁、房屋析产、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苏佳丽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服务,擅长处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继承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黄丽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买卖、租赁、继承纠纷等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