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单位可以按违纪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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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还原

小明为某电子配件厂的员工。临近今年春节,公司突然接到国外某品牌的大订单。

为能及时完成订单,公司告知全体员工:每天加班3小时,每周六全天加班,春节不放假,等订单完成后,公司将安排补休并奖励一笔高额奖金。

对此,小明不同意公司的加班要求,并向公司领导反映,然而未果。

在大家都加班的时候,小明未去公司加班。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小明的劳动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劳动者拒绝加班,单位可以按违纪处理吗?

专家点评:

加班在工作中属于普遍现象

劳动者能否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

对此,要分情况讨论↓↓↓

普通情形下的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明确规定加班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前提是劳动者自愿,且加班时间不得多于法律限定的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针对特殊 “三期”女员工的加班,法律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特殊情形下的加班

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单方安排加班,无需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得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公司安排加班,劳动者是不能拒绝的,如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本案中,公司因突遇紧急生产任务安排职工加班,且加班时限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限,其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加班。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小明可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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