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类犯罪证据收集要点
今天
作者:王聪 郑俊 汪忠军 戴奎
挪用类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和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由于上述三个罪名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类似,故本文现根据刑事诉讼中的七种证据类型来列明挪用类犯罪需要收集的具体证据。
一、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犯罪主体
1.讯问被调查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2.是否为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3.是否为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被调查人的工作职责以及与上下级之间、同一部门同事之间工作的具体分工。
5.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1.讯问其所挪用款项的性质,是公款、本单位资金还是特定款物,是否清楚挪用的后果,为何挪用,挪用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供他人使用的,是否知道其具体用途。
2.共同犯罪的,讯问其完整的共谋过程,如何确定同伙、犯意由谁提起,如何共谋、策划,犯罪如何分工等。
(三)犯罪客体
1.讯问其所挪用的具体是何种财产,是本单位的资产、收入还是支出,是否为保证金、押金、定金,是国有资产还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是否属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资金。如是个人财产是否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或公司、企业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
2.挪用的财产是否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
笔者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上百个挪用类案例,总结出实务中特定款物的主要形式:
救灾款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地质救灾基金,洪涝灾害救助资金,抗洪救灾款,医疗食品等物资,灾后重建资金,抗震救灾资金,震后安置房补助,救灾复产资金,受损房屋维修基金。
抢险款物: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的抢险费用或物资、车辆、工具等。
防汛款物:防汛抗旱补助或物资、车辆、工具等。
优抚款物:抚恤资金,医保返还补贴,烈士、警察等牺牲病故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烈军属、退伍人员抚恤资金,退伍安置费。
扶贫款物:种植、养殖资金,危房改造资金,公厕改造资金,农场、林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残疾人培训资金,互助金,扶贫农机局,饮水工程、水利灌溉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环境整治资金,易地搬迁资金。
移民款物:水库移民资金,征地补偿资金,耕地补偿资金,搬迁补助资金,移民后扶资金,建房补助资金,避险解困资金,安置资金,种秋款。
救济款物:低保金,五保金,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金,冬季取暖资金,福利事业经费。
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款物:是指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等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的款物。例如,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款物。
(四)犯罪客观方面
1.讯问其如何利用职务便利,利用的是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还是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他人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何种手段挪用,是截留、套取还是直接挪用,挪用的过程是否有其他人知情或授意,是否与他人共同犯罪,是个人决定还是单位决定。
2.挪用的去向是什么,是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其他活动还是其他公务,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所得是多少;
是否归还个人欠款或供他人使用,欠款的原因或他人使用的去向是什么;是否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是否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而谋取个人利益;挪用中是否收受他人贿赂,是否隐瞒真实去向,串供或毁灭证据。
3.是否存在挪用行为到贪污行为的转化,是否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是否采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或截留收入不入账,是否归还、退赃,是否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
4.是否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是否损害国家声誉,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挪用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
二、证人证言
1.询问被调查人的上级是否授权或知情,其同事是否知情,经手人是否知情等。
2.询问本单位财务人员是否知情,涉案票据是否异常、何时入账,被调查人报销票据时有何表现,是否收受被调查人财物或在子女升学、就业或其他事项上得到其帮助。
3.询问与其个人或单位有经济往来的第三方,二者之间的收付款情况,款项的去向,由何人经手等。
4.询问银行、股票、基金、保险、证券、债券、期货等行业中的相关人员关于被调查人购买该类产品的具体情况。
5.询问被调查人从事非法活动中的知情人及相关人员。
6.询问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是否知情,是否有收到被调查人大额款项的情况,被调查人消费情况如何,家中是谁管钱,有无家庭记账等。
7.询问在犯罪后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人员,这样做的目的,谁指使的,证据现在是否存在,其本人是否获利等。
三、物证
1.现金或特定款物及照片。
2.支付令、财务章、法人章等及照片。
3.涉及行为痕迹方面的物证。
四、书证
1.证明被调查人身份的书证。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登记表、事业编制人员登记表、任命会议记录、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工作职责说明,入党志愿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改制文件等。
2.证明款物存在及挪出的书证。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财政专户资金拨款通知单,银行账户对账单、存单、存折,取款或存款凭条、转账记录、电汇凭证、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票据存根、进账单、出库入库单,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收入、支出、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资产负债表,台账,申报名单、发放名单,发票等。
3.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如合同、协议、改制方案,申请表、发放明细表、人员名单,台账,班子成员会议记录、内部请示,文件、规章制度,出行记录等。
4.证明款物去向的书证。如股票、基金、保险、证券、债券、期货等理财产品购买协议及交易记录,彩票兑奖券,房屋买卖合同及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表、购车合同、销售发票,借条、收条、借款合同,款项性质证明等。
5.证明量刑情节的书证。如悔过材料、自首立功材料、处分决定、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监察机关罚没据、涉案单位收款证明等。
6.其他书证。如被调查人或其家属对案件情况或财物的记录等。
五、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
1.对犯罪现场及财物的勘验、检查笔录。
2.对被调查人住所、单位办公室以及其财产存放地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3.被调查人对涉案物品的辨认笔录,他人对被调查人的辨认笔录。
六、鉴定意见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鉴定。
2.无法直接确定价值财产的评估、审计报告。
3.被调查人本人或冒充他人的笔迹、签名、印章的文件检验鉴定。
4.私刻的公章等物证鉴定报告。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证明被调查人犯罪过程的视频、照片等。
2.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QQ、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收款和支付记录,淘宝购物记录、游戏充值记录、打赏主播记录、网络平台借款记录、网络赌博下注记录,会计电子记账凭证等。
八、挪用类犯罪收集证据中应注意的要点
1.注意收集单位负责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证言、相应的会议记录和单位文件等证据。如查明挪用行为系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利益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如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2.注意收集犯罪主体的证据。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一般互相排斥,但挪用特定款物的主体可能既可为国家工作人员,亦可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项归个人使用的,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
3.注意收集被调查人主观目的的证据。如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由挪用类犯罪转化为占有类犯罪。
4.注意收集犯罪对象的证据。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款项,挪用特定款物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5.注意收集挪用款物去向的证据。挪用款项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如证据不足,可根据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认定为供个人使用。
6.注意收集挪用特定款物用途的证据。关于特定款物的性质要分清,对于挪用某特定款物用于同类不同项或其他特定用途的行为,笔者认为,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7.注意收集挪用公款的时间证据。如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外的个人使用的,时间间隔要超过三个月,否则不构成犯罪。在三个月内挪用的数额,亦不计入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