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鑫学习课堂】水污染防治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1)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3)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 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7)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8)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工业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2)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 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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