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要旨专题(劳动争议篇)开始推送了
推送公众号尤其是专题跟做事一样总得有个原因,推送本专题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很少、总数也不多。经过阅读部分最高院案例,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劳动争议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很充分,经常对法律未明确界定的概念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达了其观点和裁判要旨,而且在裁定是否再审时也会进行一番说理,很多观点对劳动法从业人员来说是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的。虽然判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但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及其他人对劳动法律的理解还是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将从本期开始推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要旨专题。
一、最高审判机关及其审理的案件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案件: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二、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除船员外的普通劳动争议案件无论标的额大小一审均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也只能到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很少的。
由上图可见,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是很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船员因在船上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经过申请再审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作为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再审也只能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审理的是经过了劳动仲裁阶段、基层人民法院阶段、中级人民法院阶段和高级人民法院所有程序后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
三、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概况
截至2019年10月7日上午十点三十分,通过检索工具“维科先行”,共检索到73999938份裁判文书,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有69696份,民事案由有37295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68份,劳动争议164份。行政案件25882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145份。劳动争议164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145份共计309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仅占比0.4%,“劳动法专业律师”微信公众号将对这309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有价值和借鉴意义的部分予以深度分析。
四、关于最高院裁判要旨专题(劳动争议篇)
经过对前述309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分析,经过合并、去重、归纳等暂时确定了有参考价值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37篇(一篇可能包含多篇同类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类裁判文书21篇,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将陆续推送,欢迎交流探讨。
酝酿这个专题应该超过两个月了,一直没找到很好的推送逻辑顺序,先后时间顺序?后先时间顺序?内容体系?最后经反复考虑,决定暂时采取两种推送方式,先按内容推送与劳动争议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然后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推送普通劳动争议案件。
五、最高院小常识
(一)最高人民法院现址与建筑
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之初,定址于北京市司法部街72号司法大楼,该楼原系清朝大理院所在地,民国时期先后为北洋政府最高法院、河北高等法院的办公场所。1959年9月,因建设人民大会堂,大楼被拆除,最高人民法院临时迁至西城区月坛北小街4号办公,1961年又迁往东交民巷37号。1971年,最高人民法院迁至现址,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现址在清朝时原是太医院和钦天监,清末成为俄国驻华使馆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于1971年迁入现址后,由于原来房屋年久失修,数量稀缺,不敷公用,遂于1984年修建了审判办公大楼(西楼),1994年建成大法庭(中楼)。2002年5月,对大楼的全面扩建改造工程开始,大法庭东侧建起了新的审判办公大楼(东楼),同时将西、中、东三楼连为一体。2005年12月,新大楼正式启用,作为办公一区,斯时正逢最高人民法院成立55周年。2007年12月在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启用办公二区,主要作为刑事审判办公大楼。2009年1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316号启用办公三区,作为立案和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业务用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第二巡回法庭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第三巡回法庭位于江苏省南京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第四巡回法庭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博学路33号,第五巡回法庭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第六巡回法庭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
(二)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确定,其基本职责是在审判具体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和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向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财政预算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务院的关系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请求一并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其根据审查作出相应处理。
国务院在征询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最高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经权力机关通过后组织实施。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部分司法行政事务,如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工资福利等。
(四)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劳动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