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经济事项、虚假经济合同、虚列费用列支,审计人员查到这些就可以了吗?

每一位审计人员都希望能有重大审计发现,一是可以证明自己的实力和能力,二是在现有考核机制下,发现问题涉及的性质、金额、风险等都是考核的量化因子。
无论通过数据分析还是翻阅纸质的档案资料以及通过访谈、现场核实等手段,发现虚假经济事项,总会让审计人员感觉很兴奋。尤其是虚假经济事项涉及的金额较大时,审计项目的成果就越发显著。核对虚假的行程单、核对库存物资的实际价格、实地走访等等,那种抽丝剥茧、层层深入、最终发现事实真相的过程,有时候也很让审计人员享受。
虚构经济事项往往伴随着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费用列支、套取资金、账外资产等一系列问题。有的被审计单位签订虚假经济合同、虚列费用后,将款项转入虚假的供应商,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后,套取现金转入个人账户,账外使用。
有的被审计单位虚列费用后,将款项转入真实合作的供应商,在下一年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如果签订经济合同,也会签订时间不同阴阳合同。
有的被审计单位签订真实的经济合同,采购本期并不需要的设备、货物等资产,留到下年及以后使用。
有的被审计单位虚构经济事项,虚列费用,会计核算核算在当年,而在下年实际发生经济事项时支付款项。
针对虚构经济事项、虚假经济合同、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审计人员一方面列出此类违规行为的风险,例如虚假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账外资金、资产的安全风险、个人挪用或占用或侵吞资产的舞弊风险等等;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还会把发现虚假经济事项的方法总结下来,还可能把一些难度较大的审计发现写成经典案例;还有一方面审计人员会提出加强财务监督、完善内控流程等审计建议。
而发生虚构经济事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背后的动机是什么?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费用预算政策的考核导向,例如当期使用不完的预算指标下期不能再使用,也就是费用预算结余不能结转下期,或者就是费用结余多了没有奖励政策,费用的预算执行率85%和95%没有太大的差别。这样的话,被审计单位何不把没有使用完的费用预算额度多使用一些呢。
有的被审计单位给出的理由还比较“合理”,虚列费用套取出来的资金为下一年的业务开拓和应对增加的计划任务做准备,这种做法总比年底即使不产生经济效益仍突击花钱的行为要“好”一些。有的被审计单位甚至说,这么做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套取出来的资金都是用于下期的业务,这比变通费用对个人进行奖励、购买不必要的非生产型、业务性的资产要强。有的被审计单位为了“资金安全”考虑,还给套取出来的资金建立使用台账。
无论审计人员也好还是公司的领导都不会认同被审计单位的说法,但是对于此类行为给予什么样的问责处罚,公司领导就不同情况给予会有不同的考虑了。为了杜绝虚构经济事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审计人员该做点什么呢?
首先,审计人员应该归总分析一下上述行为发生的频率、时间分布、涉及单位的数量,看是不是较普遍现象或者涉及面广。
其次,审计人员应该对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做深入的了解,把财务状况与业绩达成情况等进行对比。
再次,审计人员应该与预算政策制定部门进行探讨、交流,如何从制度层面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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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更深入、更广泛地探究其发生的原因。很多问题的发生不仅有违规者主观的一面,还有一些机制、制度、流程层面的客观因素。审计人员应及时发现制度、流程上的不足和缺陷,及时反馈给制度和流程的制定者,共同使制度和流程完善起来。审计的终极目标是促进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完善、促进组织更加规范、健康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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