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直销法规的比较研究

目前世界上存在直销的国家中,大部分都有直销法规。总的看,各国的直销法规大概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直销法,即为直销专门设立法律。二是直销法律条文,即在某一商业法律中设立有关直销法律条文。在起草中国直销法规前,我国直销立法工作者先后对美国、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俄罗斯等国的直销法规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因此,我国的直销法规既有中国特色,又借鉴了国外直销法规的合理内容。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直销法规与这些国家的直销法规是有重大区别的,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直销业发展的实际状况。

一、国外直销法规介绍

对国外的直销法规,我们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介绍,一方面我们可以基本了解国外直销法规体系和主要框架,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直销法规是整个世界直销法规体系的不必可少的重要补充。

(一)美国的直销法规

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但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他们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贸易法规,二是美国各州直销法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贸易法规是全国性的法规,是全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例如,出示身份证明法规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先出示身份证明。冷静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处而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直销交易中,在3天之内,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关于它的入会费,法规规定直销商入会加入费6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这些法规对全美国的直销公司有总的约束作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贸易法规虽然是全国性的法规,但有关直销的内容并不多,也比较简单,不很系统。美国各州法规则制定得比较详细、系统,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泛。美国州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的法规。美国50个州(除了佛蒙特州、威斯康星州)都有《反金字塔法》,该法在绝大多数州都是专门法,少数几个州是在《多层次传销法》中设立反金字塔的法规条文。可见美国对反“金字塔”传销问题相当重视。第二,美国大部分州都有冷静的法规。州冷静法规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冷静法规相似,基本内容都是消费者有权在3天之内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上述两种法规集中而且普遍,在美国直销法中具有代表性。

(二)亚洲部份国家的直销法规

亚洲直销发展主要集中在亚洲东南部地区。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是“世界直销联盟”成员。亚洲直销虽然发展晚,但它的发展很迅猛,它的地位也举足轻重。据世界直销联盟统计,1993年世界直销销售总额为609亿美元,亚洲为330亿美元,占54%,其中日本直销额为294亿美元,堪称世界第一。亚洲直销法规参差不齐,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直销法规,象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有的地区有局部直销法律条文,象中国台湾地区在其《公平交易法》中就设有直销法规条文。有的国家没有直销法,例如印度尼西亚,即无专门直销法,也无条文。官方也不打算制定特别法规管理直销业,只把直销公司当作一般商业公司看待。比较世界各国的直销法,韩国的《直销法》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系统的直销法。该法共有六章,包括总则、直销、通信销售、多层次传销、补充、处罚,总计50条。其内容之详备,非其它国家直销法之所及。

(三)欧洲国家的直销法规

欧洲国家的直销流行普遍,欧洲国家一般也都有直销法规,但欧洲国家的直销法律条文,大多是被包含在其它法律中。例如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了立直销法条文;英国、比利时在《公平贸易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德国在《竞争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等等。欧洲直销法规的主要焦点与美国的直销法规相似,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欧洲冷静期规定比美国期限长,大多是7天。例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士都实行7天冷静期退货制。以上10个国家除了意大利、西斑牙、荷兰之外,其它国家也都有反“金宇塔”法规,欧洲一般称为“禁止滚雪球销售法”,这与美国州法一律称之为“反金字塔法”是不同的。

(四)世界直销联盟的直销约法

除了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之外,直销协会也有直销约法,目的是为了进行行业自律。拥有41个会员国的世界直销联盟(WFDSA),通过参盟国的反复研究磋商,制定了《世界直销商德约法》,每个会员国都要遵守它。正如“世界直销联盟”秘书长尼尔·奥芬1995年2月28日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协会的下属会员国必须申明遵循商德约法,尽管它不是法律,但能否遵循它是加入世界直销联盟的必备条件。”美国直销协会也制定有《美国直销协会商德约法》,以做为它的会员公司的自律规范。另外,拥有16个会员国的“欧洲直销联盟”也正在谋求制定《欧洲直销商德约法》,以统一规范所有会员国家的直销。

二、中外直销法规比较

中国的直销法规与国外的直销法规有许多地方是基本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地方有着重要区别。对此作些了解,这将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和坚决贯彻我国的直销法规。

(一)中外直销法规都反对和禁止“金字塔”式的传销

网络营销具有神奇的魔力。一个合法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如果对这个多层次网络成功的运用,再加上独特的一流产品,加上崇高的公司信誉,这台网络营销机器可以奇迹般的倍增一个公司的销售额。在理论上甚至可以达到销售额徒增的天文数字。但网络营销是一台机器,是一个工具,合法公司可以操纵它,非法公司也可以操纵它。非法公司可以利用网络营销的魔力使自己的财富暴发,“金字塔”式(pyramid selling)的传销就是这种非法网络营销。由于它对社会的危害很大,所以各国的直销法规对“金字塔”式的传销打击也最有力。

在本世纪初的1919年,美国有一个“彭兹”金字塔案件,该金字塔的发起人鼓兹运用网络营销方式进行欺骗,他卖一种债券,引诱参加者购买,他从后加入者交的钱中,向先加入者支付红利,后加入者越滚越多,先加入者分的红利也越来越大。他用这种欺骗手法很快积聚了1000万美元。当然,最后受到了法律制裁。美国在60年代出现了一些不法商人利用网络营销方式来实现“金字塔”阴谋的案例。1964年在美国加州成立的“假日魔力公司”,规定参加者要先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当参加者拉新人入伙时,除了可以把上述购买的商品交给新手赚取差价外,还可向新手收取介绍费。该公司营业额业额靠此方法魔力船大幅度增长,1964年11月时(即公司成立的第一个月),其营业领为1.6万美元,1965年7月时则为52万元。从全年营业额看,1966年为1 100万美元,1967年为3 000万美元,1968年为1 900万美元,以后几年均在1 000万美元以上。到70年代,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此进行严厉打击活动,“金字塔”发财梦就此破产。日本的金字塔活动是1965年日本内村健一在熊本市成立的“天下一家会”。该会以“投资2080元,吸收4名子会员,即可获得102.4万元”为诱饵,到1970年底该会会员已达43万人,并有多家分会。在全盛时期,该会会员高达180万人,所吸收的资金高达日币300亿元。1972年开始,会员向官方控告该会,到1979年,日本正式立法对这种老鼠会行为加以打击,同年,“天下一家会”宣布解散。
从以上案例看,直销中的重大违法现象主要是发生在多层次“金字塔”式的传销上。所以反“金字塔”传销是中外各国直销法规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日本在《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中第5条规定:“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第六条规定:“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第七条规定:“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韩国《直销法》第32条第1款也明令:凡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者,“被判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加拿大《传销法》规定:“一个传销网络中的参与者因介绍另一个参与者进入网络而获取报酬。……经起诉定罪,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我国直销法规与国外直销法规的区别

我国的直销法规与国外的直销法规虽然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细研起来还是有很多区别的。

1、直销定义的区别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传销管理办法》中,“传销”被定义为“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这里的“传销”事实上指国际市场上称呼的“直销”。《传销管理办法》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也分别制定了定义。“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宣布传销为非法,不分种类名称,全部停止活动。中国直销市场进入了“直销”定义的“真空期”。2005年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直销管理条例》,首次对“什么是直销”明确定义为:“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直销的定义和我国直销法规的定义有所不同。世界直销联盟对直销的定义是:“直销是以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销售地点通常是在消费者或他人家中、工作场所,或其它有别于固定性零售商店的地点。”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的定义是:“直销是一种通过人员接触(销售员对购买者),不在固定商业地点,主要在家里进行的消费性产品或服务的配销方式。”韩国对直销的定义为:“直销是一种交易: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在商店、销售部、营业处以及通商产业部列举的营业场所这外的地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从事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并收取付款。” 台湾直销协会对直销的定义是:“直接于消费者家中或他人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的销售,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详细说明或示范。”

我国对直销的定义与上述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直销的定义相比较,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相对于传统的销售形式直销有两个特征:一个是没有固定的销售地点,一个是面对面的人员销售。而不同的的地方主要在于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关系上。我国在对直销的定义中规定直销企业要“招募直销员”,这就是很清楚地告诉我们,直销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直销企业的行为。而国外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直销的定义中就明确直销员是直销员的个人行为。这个不同处的意义就在于:企业作为直销的法人主体,在直销中是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不是直销经销商或直销员。这是因为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法律关系锁定在“招募”关系上,直销企业是整个直销过程中的组织者。我国直销法规的这样定义,这就为规范我国的直销提供了企业组织的保证机制。

2、冷静期的区别

冷静期可以说是直销法规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世界上存在直销的国家基本上都有冷静法规。概括世界各国的冷静法规内容,其基本意思是:消费者自购物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可以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退货冷静期限各国规定不同,美国是3天,欧洲国家一般是7天,马来西亚是10天,韩国(单层次)直销是10天,多层次传销是20天。设定冷静期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它间接的防止了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的高压销售。一般直销公司往往不做各种广告,直销商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良分子,夸张宣传、哄骗、引诱消费者购买产品。所以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给消费者一个头脑冷静的时间,并给消费者一个退货的权力。

冷静法规起源于美国。美国冷静法规的重要内容是: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美国50个州几乎都制定了各自的冷静法规。同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制定了全国性的冷静法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3日之内通知销售者。欧洲国家的冷静法普通规定冷静退货时限是7天,象奥地利、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都是7天冷静期。只有个别国家如匈牙利,规定8天退货冷静期。欧洲各国在冷静期时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欧洲各国在冷静法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例如德国规定:消费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可以退货。但法规加上两个条件,一是如果消费者邀请了直销商访问销售,则不实行冷静法7日退货;二是如果销售商品价格在80马克以下,也不实行冷静法7日退货。所以德国冷静法规主要指未经邀请的直销商销售的产品实行冷静期退货。象英国、奥地利、葡萄牙与德国相似,也都带有附带条件,规定凡未经消费者选用就访问销售者,允许消费者7天内退货。另外,也有一些欧洲国家的冷静法规中仅规定7天退货而没有有关邀请的附带条件。

马来西亚《直销法》的冷静法规规定比较详细。它的冷静期时间是:“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起第二天开始,10个工作日。”马来西亚法还规定,直销商与消费者签合同时,还要附带交给消费者一个退货单,称为“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力通知书”。此单专门用于退货。退货单的内容、规格等项目都由国家统一规定。该法还规定,在10日冷静期结束之前,不许直销商供货,消费者也不付款。这样,如果在签合同之后10日内消费者反悔了,就可以把“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力通知书”挂号邮寄给直销商,通知单上注明退货二字,表示退货。规定退货通知单自消费者寄出之时起72小时内自然生效,也就是说退货通知自寄出之时72小时之后,被认为已达到直销商手中。通知到达直销商手中后,购货合同随即失效。
韩国《直销法》冷静期规定最为详细。它的冷静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层次)直销退货,期限是10天:“(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之内。(2)自送货日期之日起10天之内,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二是多层次传销退货,期限是20天:“(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之内。(2)自送货日期之日起20天之内,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从韩国法规中可以发现,韩国与马来西亚有所不同,即韩国冷静期是自送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签订购物合同上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即送货,那么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冷静期。如果签订的购物合同单上约定过几天送货,那么就自过几天的送货那天起计算冷静期。所以韩国不同于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冷静期是以签订合同之日起为准,而不论何时送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以,我国的直销法规在冷静期的设定上比那些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要宽得多。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就要求直销企业应该建立并完善换货和退货制度,规定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就可以换货和退货,并在7日内办完换货和退货手续。我国设定的冷静期时间长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利益。美国是3天,我国是30天,这一重大区别充分反映了我国政府对广大消费者和直销员合法利益的关心、关怀和关注,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

3、销售层次的区别

我国的直销法规由《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组成。禁止传销就是现阶段不允许多层次直销的存在。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制度是在国外直销业中很重要的一种行销手法,又称为“网络行销”(network marketing)、“结构行销”(structure marketing)。多层次直销的最具魅力的是一种直销奖金制度。直销人员有两种取得奖金的基本方法:第一,直销人员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第二,他们可以从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从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因此,多层次直销在国外很盛行。但是,多层次直销搞得不好很容易形成“金字塔”式销售。“金字塔”式销售是一种骗局。其架构是由所谓某“投资”或“买卖交易”办法之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方式,赚取加入这些办法的新成员所缴交的费用,藉以牟利。各国司法单位所发现的许多相关的诈骗方式,包括“连锁信”(chain letters)、“滚雪球”(snow balls)、“连锁式销售”(chain selling)、“金钱游戏”(money games)、“推荐式销售”(referral selling)、“投资乐透抽奖”(investment lotteries) 、“老鼠会”(rat club) 等等。所以,很多国家的立法机关均明令禁止“金字塔”式销售法。由于我国的直销业发展时间比外国要短得多,加上管理经验也不很丰富,为了防止非法传销在我国的再度重演,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我国政府在直销法规中明确规定目前不放开多层次直销,并将多层次直销的包括奖金制度在内的一些做法,都视为违规。

(三)中外直销法规比较后的几点启示

通过对中外直销法规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以人为本,是我国直销法规的灵魂

我国直销法规与国外直销法规根本的不同点,就是国外的直销法规是以“物”为本,就是为直销而制定直销法规,而我国的直销法规是以“人”为本,就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制定直销法规。以人为本,这是我国直销法规的灵魂。从《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制定的宗旨看,我国直销法规的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象美国、日本等国的直销法规制定的宗旨,是维护他们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所以,这些国家在直销过程中的消费者受骗的情况从总体上比我国要多,问题要更严重。因此,与国外直销法规相比,我国直销法规的优越性就在于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

2、以法为绳,是我国直销法规的精髓

在以人为本的同时,我国的直销法规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理念。国外的直销法规一般都是把规范直销和打击“金字塔”式的传销放在一部法规里,而我国在制定《直销管理条例》的同时,还专门制定了《禁止传销条例》。这就很清楚地表明我国政府以法保护直销和以法打击传销的决心。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国直销法规与我国《宪法》以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衔接上,真正做到了相得益彰。比如,对违法的处罚上既参照了国外的成功做法,又与我国相关经济法规的处罚规定保持了同一性。由此可见,我国直销法规的精髓就在于真正体现了以法律这准绳的产法理念。

3、以文为基,是我国直销法规的内涵

法规一定要体现一个民族的文化内涵,这是立法的一个基本要求。我国的直销法规就体现了这一点。美国、日本等国的直销法规体现的是西方文化,而我国的直销法规体现的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华文化。我国现阶段禁止多层次直销的规定,就体现了中国追求社会稳定的“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凝聚了直销法规的民族情结。可见,以文为基,是我国直销法规的深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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