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融资系列 ——政策解读
Q:境内非金融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如何办理境外融资?
境外融资是企业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主要按以下步骤实施:
1.确定合理的境外融资渠道(可向境内银行国际业务部咨询)。
2.签订境外融资合同(约定期限、成本、用途、还款条件等)。
3.在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提款前3个工作日内)或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手续。
4.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外债专户、结汇待支付账户)。
5.按合同约定在银行办理提款、资金使用及还款业务。
6.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手续(银行无法注销的特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相关政策: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
Q:企业境外融资主要有哪些渠道?
除境外上市外,企业可向境外银行、境外母公司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如供应链端企业)、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银行离岸部等渠道融入资金,主要分为直接贷款、境外发行债券、贸易融资等。
直接贷款指企业与境外个人、企业、银行及境内银行离岸部等签订借款合同。
发行债券指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并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境内企业,在满足境内银行授信等条件时,可通过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海外代付等银行金融产品,获得贸易融资资金支持。
Q:企业可借用多大规模的境外资金?
企业可选择不同管理模式确定相应额度。
(一)宏观审慎模式:按企业风险加权计算余额,融资上限为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倍。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境外融资,突破净资产规模约束,允许其在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境外资金。
(二)投注差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境外资金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经备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
相关政策: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试点相关操作指引的通知》(渝汇管〔2020〕22号)
Q:企业如何使用境外融资所得资金?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简化逐笔办理登记的手续。
2.境外融资实行专户管理。一笔境外融资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不同境外融资应分别开立外债账户。当外债本息偿清不再发生提款且外债账户余额为零,应及时关闭外债账户并注销外债。
3.境外融资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企业可自由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使用其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是指企业可根据其自身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并应将结汇资金存放于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措施,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支付真实性证明材料。
相关政策: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试点相关操作指引的通知》(渝汇管〔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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