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典型说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之典型说,先是理论界依据恩格斯1885年11月26日致敏·考茨基的信,将文艺的典型性概括为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新时期以后,文艺理论界又根据恩格斯1888年4月初致玛·哈克奈斯的信“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的论断,将人物与环境的统一也纳入了典型说。作为文艺典型说,不论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还是人物与环境的统一,二者的共同之处就是一定要具有广泛普遍的代表性。这对于文艺作品的表现和反映人物、事件、环境,以及社会与时代的主流本质等,无疑是精辟的论述。

可实际上,文艺理论界对典型问题的理解,是存在一定偏差的。比如,认为社会生活中,只有事物的主流和主体部分是典型的,非主流非主体的部分都是不典型的。而没有普遍代表性的不典型的东西,当然也就不能表现了。这种片面的理解,也就导致文艺对好人就不能表现其缺点,对坏人也不能表现其优点,尽管事实上,好人也会有缺点,坏人也会有优点的。这种片面的艺术表现,既非真实,也导致文艺的虚假之风(非指艺术虚构)。片面强调典型说,并使其一花独放,也导致了文艺创作的概念化、雷同化、程式化。

美是多样性的,也是无处不在的,因此文艺对美的表现就应该是没有禁区的。问题不在于表现什么,而在于为什么表现,以及怎么表现。典型性也有个程度和范围的问题。总体看,典型说是指向文艺作品宏观层面的。而在较微观的细节上,有时当然可以讲究典型,但有时也可以不讲究典型。作家和作品以局部不典型的材料,也可以达到整体典型的艺术效果。典型说,是文艺创作的一个成功经验,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文艺作品只能走典型性一条路,那些非典型和其他的路或东西,就不能走也不能表现了。

艺术,不管是语言艺术,还是视觉艺术、听觉艺术、综合艺术,都是首先要讲究个性的,没有个性就没有艺术。在古今中外的文艺发展史上,优秀的作品和艺术形象,很多都是典型的,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人物与环境的统一。可这不等于那种不具普遍性的个别事物,就不能表现了。比如在古装的舞台戏曲和电影电视剧中,常有“刀下留人”类的情节,即使是现代剧也有“枪下留人”的场景,这类东西当然是不具典型性的。戏剧艺术中的矛盾、冲突、误会、巧合等,也未必就具有共性与个性、普遍与个别相统一的典型性。

事实上,社会事物的主流与非主流、一个人的优点和缺点,都是可以表现的,但看是属于哪类文艺,其作品的创作动机和主题是什么,是为什么而创作。文艺作品既可以表现生活和人物的正面,也可以表现其侧面甚至背面,还可以诸方面都加以表现,使得人物形象亲切自然,真实可信,愈臻完美,如同《乱世佳人》中的思佳丽,《巴顿将军》里的巴顿。对艺术形象而言,有时的某种不完美,才是真正的完美!

文艺创作的典型性,只是文艺创作方法中的一种,并非唯一。巴尔扎克“创作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的文学创作,是成功的;而左拉“拒绝典型”的创作实践,也是成功的!

2018/1/23 16.16 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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