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速裁案件被告人反悔不认罪而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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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论
作者:张明楷 著
指导案例第1408号
对速裁案件被告人反悔不认罪而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撰稿:龚 琰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编:杨立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45条规定:“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其中第一项关于速裁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因此,首先要明确的是,该规定不是要规制被告人反悔上诉,而是在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不认罪的情形下,充分发挥一审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确保不罪及无辜。实践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不再进行质证,因为控辩双方无争议基本很少进行法庭辩论。基于此,当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提出上诉时,实际上是反悔不再认罪。此时,由二审发回重审,目的是通过完整的一审庭审质证及法庭辩论程序,查清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关键事实。发回重审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对重新审理后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享有上诉权。
为确实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速裁案件的质量,适用《指导意见》第45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只有速裁案件被告人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及时发回重审”,因此,非速裁案件,例如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便是被告人反悔不认罪而上诉的,不适用该规定。二是发回重审后只能依普通程序审理。因为,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导致控辩双方在罪与非罪问题上有了根本分歧,案件不再符合速裁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三是发回重审后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并不排除重审后宣告无罪。这里的“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是指案件回到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而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控辩对抗“的原点。因此,原审法院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该宣告无罪的,宣告无罪;指控构成犯罪的,依法裁量处罚,原有的认罪认罚从宽优惠不再享有。重新判罚的结果如果比原审重,是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的待遇被取消等因素所致,而不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