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复杂法益,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财产权利,属于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它与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是相同的,都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最后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主要有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不知是不是因为骗子太多,所以规定了那么多诈骗类的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现在几乎人人都有信用卡,而且根据立法解释,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任何一种功能都叫信用卡,所以借记卡也属于刑法意义的“信用卡”。花呗、白条这类互联网信用支付产品也是信用卡,因为这些平台都具有金融牌照。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如下行为方式,使用伪造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基本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逾期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逾期的现象并不少见,那是不是发卡银行只要催收,持卡人没有归还,就可以推定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不一定。哪怕催收100次,持卡人客观上一直还不起,也不能直接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非法占有目的一定要产生在透支前。
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这六点都是根据生活经验来进行推定的。
非常独特的一个现象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比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都要高。2009年的司法解释认为一般的信用卡诈骗,只要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达到了犯罪标准,但是恶意透支型却要达到1万元才可入罪,2018年司法解释又修改了标准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标准提高到5万,其他类型则保持不变,还是5000元。这可能是考虑恶意透支型这种信用卡诈骗是最常犯的一种类型,毕竟手上有卡和手上无卡相比,前者更容易激发人的犯罪欲望。
为了鼓励行为人及时还款,新的司法解释还把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时间点推迟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立案前还的钱都不再计算为透支数额。而且,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套现,就是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套现”其实是银行的业务,如果你没有银行执照却染指这个业务,那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套现者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属于恶意透支的,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比如张三到超市去买花生,张口就要买30万的花生。老板吓坏了,说店里总共两包花生。张三说“我不真要花生,我刷30万,你把30万块钱给我行吗?”老板说:“我疯掉了吗?!”张三承诺给老板1万提成,老板答应了。超市老板就属于提供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张三从套现之初就不想还钱,构成恶意透支,定信用卡诈骗罪。
现在私下提供信用卡套现的人并不少见,各种街边的小广告都贴着信用卡套现,这其实都可能构成犯罪。现在还有很多年轻人循环套现,以卡养卡,这一般不属于犯罪,但如果哪天资金链条断裂,还循环套现,就有可能逼近恶意透支了。所以一定要有好的用卡习惯,不要过度超前消费。
机器能不能被骗
“机器不能被骗”是法律上的一个基本逻辑,比如张三拿着一张门禁卡插进ATM机,结果吐出1万块钱,这就不算是骗,而是偷,因为这根本都不能算信用卡;或者李四指着ATM机,说:“给我吐钱,不吐钱我打你。”结果ATM机抽风了,真吐钱了,这依然是盗窃,不是抢劫,因为ATM机不能被骗,也不可能被抢。不要认为这是笑话,2018年云南罗平就有三个来取款的女生,发现ATM机自己吐钱4900元。还好她们选择了报警,如果当时她们起了贪心,把钱拿回去,那就麻烦了。因为,这不是骗,而是偷。盗窃罪的成立标准只要3000元就够了。
但法律和司法解释经常突破机器不能被骗这个原理。因为现在的信用卡经常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机器中使用,法律逻辑必须迁就经验理性。所以,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抢劫信用卡并使用,依照盗窃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无须区分对机器和对人。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由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是1000—3000元,而一般的信用卡诈骗罪入罪标准是5000元,所以正确区分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想一想
甲盗窃了乙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了借记卡的卡号后将借记卡偷偷放回原处。随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并冒充乙向银行挂失,由于甲能向银行工作人员准确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与密码,使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但甲并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的借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乙借记卡中的7000余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另一借记卡。甲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203-206。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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