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为他人,才能客观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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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初,曾经流行过一个说法,叫做: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
主观为自己,是否也必然会导致客观为他人?答案是不一定。
说一些极端的例子。比如小偷去偷钱,主观上是小偷为了自己,客观上这种行为坑害了别人。发生在汶川地震中的某跑跑事件,大难临头,当老师的一跑了之,主观上是为了自己,客观上这种扔下孩子们不管的行为,肯定也不是为了孩子。再比如行驶在高速公路的车上,有些人不讲社会公德,为图个人省事,把吃过的水果皮和垃圾随手扔出车外,这种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自己,客观上不仅没有为他人,而且绝对有害于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思维方式,即使不是那种损人利己的极端情况,也是一种把个人和他人、和社会隔裂开的价值观念。有这种思维方式的人在考虑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自己,至于会不会对他人产生危害,那就和自己没有关系了,因为那是由“客观”决定的。
按说话说到这个程度,已经足以得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观点实在荒谬。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这样的观点还一度受到很多人的认同?其合理性究竟在哪里呢?为了谋生,建筑工人就要盖房子,码农就要码程序,园丁就要种草养花,三教九流的人总要有一个正常的营生,才能挣到钱。芸芸众生未必都是为了崇高的价值观念而工作。但这样的想法为什么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呢?这是因为在现实的生活和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约束条件。比如说,有法律法规,有社会道德,有社会习俗,等等。它们的存在保证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为自己”的谋生行为不出大的偏差和过错。比如,主观上生产蛋糕是为了个人挣钱,那么在客观上,生产蛋糕的过程就要受到食品卫生法等的规范。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超过了限度就会受到惩罚。此外,还有行业规范、社会舆论等发挥着监管作用。因此,不管是主观上为了自己谋生而生产,还是客观上为了他人的健康而生产,都得通过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才能达到目的。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多数人来说,从事工作、生产的目的,既有出于造福社会的理想因素,也有出于个人谋生的现实考虑,是多种因素的综合。
这并不是说,把为了个人和为了他人当做出发点就没有区别。如前所述,为了个人而服务社会和他人,也能产生有益社会的效果,但这些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成立的。一旦这些条件发生变化,那么效果也会随之改变。这就好比有两个小伙子,其中一个身上携带着致病基因,在他身体强壮、生活环境适宜,致病基因还没有发作的情况下,他看上去跟正常人一样健康。可一旦这些外在条件发生变化,其携带致病基因的风险就很可能变成生病的现实。
当经济条件不宽裕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通过为他人服务来谋生,而当一个人一旦经济上富足了,那么就很有可能放弃之前的谋生手段了。再比如,在法律健全,执法力度大,社会监督到位的情况下,为了自己谋生而从事的生产活动,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而在法律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大,社会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以次充优、坑蒙拐骗、损人利己的情况就会层出不穷。之前出现过的注水肉、毒大米、煮韭菜,都是活生生的“主观为自己,客观损他人”的实例。实际上,法治健全、执法力度大、监督到位,总是相对的,仅仅为了个人而生产,很可能就会走到反面。
这样看来,“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不相符的。这个观点倒过来倒是可能更合理,那就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
“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是把他人看作是个人存在的条件。在这里,“他人”实际上就是指社会、指每一个人。这是指以社会、以他人为本位,把别人好、社会好看作是个人好的条件的一种价值观。从这种价值观出发,当一个人在工作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我得干点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他人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工作的压力就会转化为动力,工作的获得感就会放大,工作的质量也绝不会降低。而工作质量的提升,终究会得到市场的、社会的承认。这就是为了他人的幸福而工作,同时也使自己得到幸福的逻辑。
实践证明,在价值观上,主张什么、反对什么,一定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持之以恒。“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虽然不是每个人都做得到,但有这种价值观的引领,则可以避免社会风气滑向反面。
作者:祁金利,中共北京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
编辑:易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