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言税语】这类偷税案件是否需要移送公安?
在稽查局工作这些年,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那就是如果一个纳税人偷税数额达到5万元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这是逃税罪立案的金额比例规定),但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刑法201条对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累犯除外)。这种情况下,此类案件税务机关是否要移送公安机关?
有的读者可能会奇怪,既然已经明确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不需要移送了,这难道还需要困惑?
但是,法律就是需要咬文嚼字,法律只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任何规定说“不予刑事责任的案件就不需要移送。” 而且关键的问题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可否有权判定?是不是必须移送到公安机关,由他们来判定。
虽然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如同1+1=2是个人都知道,但判卷子的人是老师,你若不是老师,怎么有权在卷子上打勾?
这个问题我咨询过许多法律专业的人士,有法律老师也有著名的税务律师,有人说不用移送,更多人建议是要移送,以避免执法风险。
但如果要移送,真真有一种多此一举的感觉,移送的案件需要写移送报告,复印各种资料、需要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所有的流程走一遍,要消耗多少的时间和精力。费心费力移送过去,就是去得到公安机关写的一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批语。祖国有那么多事情需要我们撸起袖子干,难道我们的时间和精力就这样白白浪费掉?
一边是执法风险,一边是无谓浪费。一个小问题也造成了大烦恼。
2016年11月,总局下发了《税务稽查规范1.0》,厚厚的一本书,把稽查工作具体业务的流程和操作规范规定得清清楚楚。拿到书后,我首先去看的就是涉税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
规范中明确写到,逃税罪移送的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也就是说,偷税的纳税人如果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需要移送公安了,当然不包括5年内因偷税已处罚过2次的纳税人。
虽然稽查规范不是对外的文件,但它毕竟是具体的工作标准和指引。总局既然这么规定了,我那颗纠结已久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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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忍心错上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