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收入(二)(新收入准则下)

财政部2017年7月正式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小编为您整理了新收入准则中需要注意的重点,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准则变更的原因
1.旧准则难以满足目前的需要,操作性差
2.新准则弥补了旧准则的不足,建立起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框架,对特定交易事项给出更为明确的指引
3.保持与国际接轨
二、执行的时间点
1.子公司在境内上市但其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境内上市子公司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其母公司在境内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母公司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
2.境内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后,拟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
3.已在境外上市且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后在境内上市的,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
4.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原则上均不得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即应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三、新收入准则变化的核心
1.“五步法”模型
(1)识别“合同”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识别合同中单独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案例分析]小李购买了一套A公司生产的整体淋浴房,A公司负责上门安装,合同总价4800元,小李付款两天后,A公司负责上门安装,并调试了淋浴房。
分析: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必须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本案例中有两个履约义务,分别是销售淋浴房和上门安装淋浴房,当A公司将淋浴房交给小李,并安装调试了淋浴房,小李确认收货后,分别确认销售淋浴房收入和安装服务的收入。
注意1:
  •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案例分析]20*5年,B厂承接了一项定制商用客车的订单,B厂与委托方C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三年内要完成9辆客车交给C,合同总价450万元,预计总建造成本300万元,20*5年底已发生成本100万元。截止20*5年12月31日,B厂已建造完成3辆客车并交付给C。
分析:本例是一个长期建造合同,根据题意是在一段时间内履约(3年内),接下来要确定履约进度,根据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根据新准则,本例可以用产出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当20*5年底交付3辆客车时,此时的履约进度为1/3,20*5年可以确定收入150万元(450*1/3)
注意2: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案例分析]
H公司是安徽一家生产冰箱的企业,B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H公司承诺销售给B公司100台冰箱,合同总价200000元,20*8年3月31日H公司开票,并于4月1日将该批货物交给承运商,20*8年B公司收到该批冰箱。
分析:根据题意,本例是在某一时点履约,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本例中,在20*8年3月31日这个时点,H公司虽然已开发票,但货物并未运出,也就是B公司并未取得该批冰箱的的控制权,因此,B公司不能将这200000元确认为收入。
(3)确认交易价格
  •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独履约义务
  •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 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2.收入确认标准
  •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案例分析]
20x8年9月1日,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和一家整车组装厂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销售1, 000台发动机给整车组装厂,合同总价为5, 000万元。20x8年9月8日,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将这1, 000台发动机交给了承运商。
分析:虽然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在20x8年9月8日这天发货了,但是发动机并没有实际为整车组装厂所控制,因为此时整车组装厂并不能主导这1, 000台发动机的使用,更不可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此时汽车配件生产企业不能确认收入。
3.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 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 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案例分析]
W企业委托大润发超市代为销售其生产的凉席,每张凉席售价1,000元,每售出一张凉席, 大润发超市可以提取5%佣 金。20x8年第三季度大润发超市共售出该款凉席500张。
分析:本例中,W企业是主要责任人,因为在向客户转让凉席前,W企业对凉席拥有控制权,因此当凉席售出后,W企业应确认销售凉席的收入(扣除支付给大润发超市的佣金)。而大润发超市只是代为销售该凉席,因此是代理人,只对佣金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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