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赢法务: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原股东仍然要承担责任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股东甲某、乙某在公司注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庭依法确认股东甲某、乙某对某制衣公司(已注销)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某制衣公司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4%,借款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某制衣公司发放了贷款150万元。但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正常归还本息,原告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11月、2018年5月向某制衣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某制衣公司承诺尽快偿还贷款。
2018年12月被告甲某、乙某作为某制衣公司的股东,在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下,将某制衣公司注销。截至2019年2月,某制衣公司仍欠33万元,结欠利息228362.68元。原告某银行遂以被告甲某、乙某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造成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损失,要求被告甲某、乙某为某制衣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经过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甲某、乙某作为公司股东,恶意注销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甲某、乙某辩称,其对公司法相关规定并不清楚,遗漏清算的法定程序,现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已无法进行清算,其本身没有主观故意。
承办法官在调解中依法向双方释明,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当公司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时,公司即应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清算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股东甲某、乙某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裁判结果
在经办法官的调解下,与原告某银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某制衣公司(已注销)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甲某、乙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同意分期返还。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该案得到妥善的解决。
四、讼赢法律意见
——清算程序不合法股东难逃法律责任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经常存在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由此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
因此,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出现上述不合法行为,即便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就是属于公司注销后,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造成债权人损失,因此,作为公司股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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