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理清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下-补充及总结篇)

关于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在实务中基本上都会碰到。可能有的业内朋友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还是有些模糊。本文情怀就为您全面理清这个问题。

前两篇,我们讲了会计准则和交易所各自的相关规定。今天打算做下最后的补充和总结吧。

本篇导读如下:

第一部分: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与会计准则的对应比较。

第二部分:其他补充内容

第三部分:实务操作中的建议

PART 1

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与会计准则的对应比较

以下内容十分枯燥,请做好准备,只想泛泛了解的,建议看下红字部分或忽略进入第二部分。

一、各交易所文件共性内容

(一)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准则控制关系,对应准则列举情形(一));

2. 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排除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准则同受控制关系,对应准则列举情形(三));

3. 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准则一方受控制另一方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应准则列举情形(十)),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受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最后半条比较特殊,和准则列举情形(十)应该说是部分对应关系,需要拿出来单独说一下。

准则列举情形(十)提到的关联自然人仅包括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相比较来说,交易所的关联自然人范围就更大一些,还包括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其中部分人员对上市公司仅有重大影响作用,而且这部分人员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仅有重大影响。

而会计准则解释13号中明确,仅受两方重大影响的,一般不被认定为关联方。所以这条交易所的规定,部分超出了会计准则规定的范围。

4.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准则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对准则规定的主要投资者进行了细化明确,对应准则列举情形(四)、(五));

(二)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准则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对准则规定的主要投资者进行了细化明确,对应准则列举情形(八)、(四)、(五));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人,对应准则列举情形(九));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会计准则讲解应包括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3. 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人,控制方向上穿透;对应准则列举情形(九));

4. 关联自然人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实际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人,对应准则列举情形(八)、(九)),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相比准则的举例,交易所文件对于关联方的认定列举未包括子公司(二)、合营企业(六)和联营企业(七),这是因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原本就在交易所规定的披露范围格式在内。

(三)兜底条款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交易所的兜底条款很明显和体现出了会计准则和监管文件的区别,会计准则强调的关联方关系,凡是属于准则规定的9种关联方关系之一的(具体详见上篇内容),就应该作为关联方;而交易所更强调的是可能导致利益倾斜,凡是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就是关联方关系。

(四)视同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这条也明显体现出了会计准则制订方和监管方的思路差异。从会计准则上来说,不存在视同关联人的概念,而监管方考虑到了即将变成关联方之前或刚变成非关联方之后也可能出现的利益倾斜安排,所以增加了这条规定。

二、交易所各文件个性内容

(一)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条在中篇时,情怀就提过,在会计准则定义的范畴中,这此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颁布于2011年,后续的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无此类条款,推测是在新文件中修正这部分内容。

(二)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实际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人,对应准则列举情形(九),对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在董监高的基础上进行了延伸)。

2.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达到控制程度)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受控制或共同控制另一方受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对应准则列举情形(十));

3. 关联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构成关联方。

如果把独立董事认定为有重大影响的关键管理人员的话,这条是一方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另一方受重大影响,对应准则列举情形(十)。但考虑到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实际比较有限,所以这条规定虽然从形式上可能与准则规定不符,但显得更务实一些。

4. 明确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为关联方(控制、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对主要投资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对应准则列举情形(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主板)

增加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控制、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对主要投资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对应准则列举情形(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

1. 同上交所科创板,明确关联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构成关联方(同上,不再赘述)。

2. 同深交所主板,增加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的一致行动人(同上,不再赘述);

3. 增加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实际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人,控制方向上穿透;对应准则列举情形(九))。

PART 2

其他补充内容

一、国有企业的特殊考虑

会计准则和交易所的文件里均明确,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为什么呢?

两个国有企业,虽然同受国家控制,但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没有动用这种控制力去影响双方正常合理的商业交易行为的动机,所以也没有必要将双方认定为关联方。

另外,我国国有企业数量极其众多,如果将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认定为关联方,则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就可能会极其繁琐。

那什么情况下,国有企业相互间要被认为定关联方呢?

准则没有明确,交易所给出的指引是这样的。

如果一个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有的表述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则上市公司与这个国有企业构成关联方。

因为交易所文件还有兜底条款的存在,所以个人认为这个定义范围可能有点窄。

情怀认为,两个国有企业被认定为关联方比较合适的定义是,受同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并且相互间发生了由同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导的关联交易行为(说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利用了其控制权力导致双方发生了可能不正常的商业行为)。

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资料

除了交易所正式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外,《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0年第2期(总第2期)中,讲述了同一自然人同在两个公司任职独立董事是否导致两个公司成为关联方的案例,同时也有涉及对关联方关系如何认定的指引。相关资料情怀为您摘录如下。

权威资料,好好学习!

案例2:关联方认定和披露

近期,部分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中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存在疑问。A公司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自然人甲同时在A公司和B公司担任独立董事,除上述任职外,甲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A和B三方均不存在其他关系或利益安排,A和B是否构成关联方?

实务中,针对招股说明书中的关联方认定和披露,发行人和保荐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

一是明确关联方认定和披露适用规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规定,发行人应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实务中,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一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是厘清关联方认定理念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理念、具体范围均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为出发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认定则以“特殊关系”“利益倾斜”为出发点,认为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组织或自然人为关联方,并适用前后十二个月追溯认定原则。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对关联方认定和披露时,应考虑全面,避免遗漏。

在本案例中,A和B是否构成关联方,应从企业会计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时考虑。一方面,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甲作为A、B的独立董事,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或合营企业,因此,甲虽然因其独立董事身份对A和B均施加重大影响,但A和B并不构成会计上的关联方。另一方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于2020年6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第7.2.3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在上市公司体系外的其他法人或组织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人或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修订后的规则中,“独立董事除外”的相关陈述,明确了在认定关联方时应剔除关联自然人在第三方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因此,本案例中甲同时担任A和B的独立董事,也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中认定的关联方

按照上述分析,由同一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A和B不构成关联方,但值得注意的是,作出本判断是基于“甲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A和B三方均不存在其他关系或利益安排”的前提条件。如果A和B除甲同时担任独立董事外,在报告期内或者前后十二个月内还存在其他“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或“利益倾斜”的关系,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进一步认定。

PART 3

实务操作中的建议

实务中可能产生关联方关系的情形会非常多,虽然准则和交易所文件进行了大量的举例,但一定还存在不在列示范围之内同时相互之间存在各种千丝万缕关系的情形。实务中对关联方的认定究竟该如何操作呢?

作为全文的结束部分,情怀打算为您全面总结一下个人的想法,供各位参考。

一、非上市公司和IPO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即情怀为您整理的上篇内容的9种关联关系。

二、对于上市公司和IPO企业,需同时符合会计准则和对应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即情怀为您整理的上篇和中篇内容,建议对应内容您都看下。

四、上市公司或IPO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之间,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关联方的认定。两个国有企业均非上市公司或IPO企业的,建议参考情怀在下篇的认定思路。

五、会计准则和交易所文件中均未明确的其他关系。

(一)如果其相互之间的交易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并不存在利益倾斜可能,则可以不认定为关联方关系。

(二)如果其相互之间的交易没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利益倾斜可能,且交易金额足够小(不可能利用很小的金额进行利益倾斜),也可以不认定为关联方关系。

(三)如果其相互之间的交易没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利益倾斜可能,且交易金额较大,建议从严认定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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