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国战争时期云南都督府筹措军费之考察

护国战争时期云南都督府筹措军费之考察

肖雄

摘要:护国战争时期,作为首义之地的云南,地瘠民贫,其以一省之力承担护国战争庞大的军费支出确有困难。为解决这一难题,云南都督府多措并举:一是成立专门筹集军费之机构,制定筹款规章制度;二是发动省内外人士、海外华侨捐输款项,义购护国公债与股票;三是移借挪用各类经费以暂充军费。最后筹集到近千万元的巨额军费,虽然仍未达到军费供给的理想要求,但已实属不易,其对支撑护国战争之进行直至最终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护国战争;云南都督府;军费筹措;蔡锷;唐继尧

作者简介:肖雄,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1915年12月,蔡锷、唐继尧、李烈钧等人发动了“再造共和”、反对袁世凯称帝的护国战争,组织了护国军第1、2、3军,成立了云南都督府。但对于中国西南偏僻、贫穷的云南省来说,如何筹集

“浩繁”的军费以供军队开支,成为影响护国战争走向的重要问题。为此,云南都督府采取了各种举措,最终保障了战争的推进与胜利。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偶有提及,但缺乏专题讨论。①[对于护国战争的军费筹措问题,目前学界并无专题论述,仅在谢本书等5位先生合著的《护国运动史》(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年)一书中略有提及,实有进一步展开论述之必要。]本文拟就护国战争中云南都督府的军费筹措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深化对护国运动的认识。

一、护国战争前后云南困窘的财政状况与战时浩繁的军费需求

护国战争,以云南为首义之地,最初自然以云南一隅之地承担军费的筹措重任,但云南地处西南边陲,素称山国,山多耕地少,财政收入有限,有清一代一直接受中央政府的拨款补贴及其它富裕省份四川、湖北、湖南等省的“协饷”,以弥补其财政支出赤字。如光绪八年(1882年),清朝政府规定,按照户部所议,因云南“添练防军”,“由四川官运局每年拨银二十万两,以济饷需”。②[《德宗景皇帝实录》卷144,《清实录》第5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36页。]对于各省协济云南,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十二月的《清实录》中则有更为详细的记载:“云南本系受协省份,经户部奏准,饬令四川省每月协解银三万两,又经户部议准,每月改由湖北省划拨银七千两,江汉关指拨银二千两,湖南省每月协解银二万两。”③[《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56,《清实录》第5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1010—1011页。]而云南受协济的总体情况,民国所修云南地方志中则有过具体记载,云南在“前清时,每一年岁入,不过三百余万两,而岁出年约需六百余万。故每年除由部库拨款及各省协济一百六十余万外,尚不敷一百余万”。④[周钟岳、赵式铭等修撰:《续云南通志长编》上册,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内部发行,1986年,第19页。]《续云南通志长编》成书于1940年代,但一直没有正式出版。]另据民国初年时报所言:“云南、贵州、广西、甘肃、新疆、黑龙江等边瘠各省,向恃各省及中央之接济。”⑤[《中央财政近闻》,《觉报》1915年12月28日,第5页。]由此而论,边疆诸省份应都接受过清朝中央政府或富裕省份的“协济”,而云南则为受“协济”的贫穷省份之一。

辛亥革命时,武昌为首义之地,四川保路运动如火如荼,湖南很快宣布独立,其他诸省已自顾不暇,更别说再“协济”云南了。至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独立,协款骤停”,新立之南京临时中央政府亦无力拨济,原有协济体制崩溃,云南“财政艰窘较胜于前”。云南新政权建立后,各项开支日见增加,所需军费开支十分庞大,“内戢匪乱,外固国防,加以援蜀援黔援藏先后出师,供亿浩繁,所费百数十万”。⑥[周钟岳:《云南光复史稿·建设篇》,曾业英编:《蔡松坡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24页。]1912年12月,蔡锷在致袁世凯的电文中称,云南“行政、司法、军事、教育必需之费,实已减无可减”,仅援藏一项军费开支,“已用三十余万”,而援蜀一项,云南至少需费60万元。⑦[蔡锷:《为川事通电各省》,《云南辛亥革命资料》,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67页。]另据蔡锷给袁世凯的呈文所言:“民国二年云南预算案,经常、临时两项岁出,至不敷二百余元。”⑧[蔡锷:《为云南财政支绌请拨款协济及借款兴办实业呈大总统文》,蔡端编:《蔡锷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第82页。]较前清云南财政,不敷之数多出近百万元,财政赤字相应翻了一番,云南省财政困难情形更为严峻。面对如此困穷的财政状况,蔡锷等人采取节流与开源等多种措施。节流方面:汰除新政府的浮冗机构,减少政府机构的开支;实行减薪制度,大幅减少公职人员的薪俸;遣散一部分军队,减少军饷开支等。开源方面:筹办公债,吸收民间资金;剔厘前清陋规,各种收入尽归云南新政府;整顿厘税,增加厘税收入;发展实业,广开财源等等。经多方努力,财政支出可得勉强维持,在蔡锷督滇的数年间其财政困难状况有所好转。⑨[详见拙著《蔡锷督滇时期的云南财政建设措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但是,云南地瘠民贫的客观实情非一时之节流、开源之举措所能改变。

然而,云南光复后才四年,各项建设事业刚刚起步,又“敢为天下先”,发动护国运动,以地处边陲的一隅贫穷之地,承担中国“再造共和”的首义重任。1915年12月25日,唐继尧、蔡锷等人宣布云南独立,拥护共和,反对袁世凯称帝,成立领导机构中华民国云南都督府,组建护国军,发动护国战争。对于本不富裕的云南,除需维持地方经常支出外,更需额外承担护国战争庞大的军费开支。据史料记载,1915年云南省的主要军费支出为236.3089248万元,而在护国战争发动后的1916年,云南省的主要军费支出则为571.7464628万元,军费骤然增加了330多万元,翻了一番多,由此可见云南一省面临的财政压力确实十分沉重,“糈饷之出,至为艰巨”。⑩[周钟岳、赵式铭等修撰:《续云南通志长编》上册,第1146页。]正如蔡锷、唐继尧等人在致海外侨胞的电文中所言:“惟是义师既起,饷需浩繁,滇、黔瘠区,库储无几,民生困敝之秋,复不忍再加负担,重累吾民。”⑾[《致海外侨胞电二》(1915年12月),曾业英编:《蔡松坡集》,第869页。]蔡锷在致其师梁启超的信中,针对云南“经济极穷乏”的实际情形,直言在护国战争中军费不济的困难:“非有大宗款项到手,不特难以展布,现局亦难支持。”⑿[《蔡锷陈告入滇后进行护国运动情形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护国运动》,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01页。]

对于护国首义之地的云南来说,一方面是地瘠民贫,收入无多;另一方面是护国战争所需军费“浩繁”,急需各方经费支持。在此背景下,云南都督府负责筹集军费供护国之战所用,实属不易。

二、为护国战争筹集军费之举措

护国战争的机器一经发动,筹集军费以保障战争的推进,则至为关键,正如云南都督府电文所言:“惟是首义区域,军用繁多,筹集饷糈,实为先务。”⒀[《致华侨请筹饷助义电》(其二),《护国运动文献史料汇编》第3卷,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影印本,第563页。]因此,云南都督府为筹措护国战争所需军费,相应采取了诸多积极性的措施。

其一,成立专门筹集军费之机构,制定筹款规章制度。为统一筹集军费之事权,护国战争开始不久,1916年1月20日,中华民国护国军筹饷总局正式成立并“开局”,“即日启用关防”。护国军筹饷总局的设立,以“筹集军饷充中华民国护国各军之军实”为目的;任命主事者,以李烈钧为总办,黄德润、解秉仁为会办;拟定章程,酌设分局于云南各县及“国内外重要商埠”,承担筹集军费之重任,其规定筹饷办法,共分三种:一、捐输;二、公债;三、股票。⒁[《唐继尧关于成立护国军筹饷总局启用关防等情饬》(其中附有《中华民国护国军筹饷总局简章》),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护国运动》,第270—272页。《中华民国护国军筹饷总局简章》一文,另见《共和滇报》1916年2月22日,第4页。李烈钧率护国军第2军出征以后,实由黄德润总理筹饷总局其事,见沌夫:《论云南筹办军饷之得人暨滇人士乐捐之盛》,《义声报》1916年4月13日,第1页。]

护国军筹饷总局设立后,为筹饷而专门制定了《奖励捐输章程》,规定从捐输少至“一千元以上者”,分等级,多至“三万元以上者”,“详请都督府存记颁发执照,俟中央政府成立后”,根据捐输多少数额,分别给予文职从少士衔至上大夫衔,武职从少尉衔至上校衔的官衔或军衔;而捐输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者,“详请都督府”,根据捐输数额,分别给予三等至一等的护国菊花章。⒂[《奖励捐输章程》,李希泌等编:《护国运动资料选编》(上),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46页。]

云南都督府为护国公债发行之事,也相应制定了《中华民国护国公债发行条例》《护国公债收款规则》等。《中华民国护国公债发行条例》明确规定:“本公债专备民国征讨独夫之用,名曰中华民国护国公债。”条例也规定护国公债第一次募集总额定为一千万元,公债利息“定为周年一分”,“自民国十年起,每年摊还总额五分之一,至民国十四年偿清”;公债之发行,“由云南军政府委托富滇银行经理之”。条例更规定给予应募购买公债者以精神上的奖励,“凡应募本公债至千元以上者,由云南军政府给与银质护国章;至万元以上者,给以金质护国章”,而为公债发行从事劝募工作的人员,如劝募委员,“经手劝募至万元以上者,给与银质护国章;至十万元以上,给与金质护国章”。《护国公债收款规则》则就公债收款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公债由“富滇银行之总分行号及云南军政府所委劝募委员”经收,其中“云南军政府委任劝募委员均有正式委任状”,要求应募人“得索阅委任状,以杜冒充”;公债收款,“无论何种钱币,悉以本国通用银元折合计算”,并给应募人以载明金额和应募人姓名的“收款证”,再凭收款证换领公债债券。另外,收款规则还规定了公债收款证变更持有者姓名及收款证遗失应如何处理等事宜。⒃[《护国期间云南裁减政费及发行护国公债》(其中有《中华民国护国公债发行条例》《护国公债收款规则》),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云南省委员会编:《护国历史资料选辑(纪念护国运动七十周年)》,内部发行,1985年,第92—94页。《中华民国护国公债发行条例》和《护国公债收款规则》两个文件,另见《义声报》1916年3月27日,第2页。]

筹集军费机构的设立,相关制度的确立,使筹集军费有专人负责,有制度可循,筹集之行为则更为规范。

其二,发动省内外人士、海外华侨捐输款项,义购护国公债与股票。梁启超在致蔡锷的信中就提到:“滇中巨富颇多,宜晓以毁家纾难之大义,半敦劝,半强迫,亦非得已。”⒄[梁启超致蔡锷函》,李希泌等编:《护国运动资料选编》(上),第164页。]要求云南巨富为护国战争捐助军费,义购公债与股票。事实上,云南都督府在省城昆明设立筹饷总局,积极推动省城富商士绅捐款义购。在云南各县相应成立护国军筹饷分局,发动云南地方民众捐款、义购,其中规定各县捐款额数,“大县万五千元以上,中县万元以上,小县五千元以上”,全省共计“额定七十三万”。如此规定虽有强迫之意,但因护国之战军需紧急而不得不为之,后来的史料记载表明,规定的捐款数额完成不到一半,应还是以自愿捐款为原则的。⒅[《庾恩暘:《云南首义拥护共和始末记》上册,云南图书馆总发行,1917年,第140—141页。]

由于自辛亥革命以来,云南连年用兵,地方民众负担太重,云南都督府实不忍重累滇民,所以更在海外华侨中积极发动捐款与义购。在以护国战争主要将领蔡锷、唐继尧等人名义致海外华侨的电文中即言:“惟是首义区域,军用繁多,负担特重,非广呼将伯,厚集饷糈,无以收士饱马腾之效,而鼓披坚执锐之心。”⒆[《中华民国云南唐都督等致华侨劝捐启》(其二),《〈义声日报〉汇刊》1916年第1期,书牍第9—10页。]向海外华侨表明云南首义中护国军正急需军费,号召海外华侨为“护国”贡献力量。云南都督府多次致电海外华侨,恳请捐输款项,义购护国公债、股票,以助护国之战,号召华侨捐输之心甚急。其中电文一再恳请海外华侨有感于护国之大义捐款或义购,“如蒙解囊相助”,盼望“或随时径汇滇垣经收,或汇数集港,候派员领解”,如此,“倘得源济无缺,士饱马腾,拯同胞于陷溺之中,复共和于危亡之际,则贵埠义声烁古今震中外矣”。能得海外侨胞之捐输,意义重大。⒇[《致海外侨胞电二》(1915年12月),曾业英编:《蔡松坡集》,第869页。]另一致华侨之电文,亦有意旨相同之表述:“素审侨胞高义干云,热忱爱国,知危必救,有同捐乘之弦高;见义勇为,肯让助边之卜式。尚冀同心提挈,毅力扶持,慨助义金,共襄盛举,庶偕来箪笥,用集底定之奇勋,重整河山,复巩共和之大局。”(21)[《中华民国云南唐都督等致华侨劝捐启》(其二),《〈义声日报〉汇刊》1916年第1期,书牍第10页。]盼望海外华侨能认识到“护国”的正义性及其对国家民族的重要性,为护国军捐输款项,义购公债与股票。

为此,蔡锷还特别致电在南洋的柏文蔚,请求其“俯任南洋筹饷总代表”,就近筹措一切;(22)[《致柏文蔚电》,曾业英编:《蔡松坡集》,第871页。]也委派张南生等人前往越南,发动越南各地华侨捐输与义购,以助护国之战成功。其中,以中华民国云南都督府的名义在越南河内、海防、西贡、南定等地招募有声望的社会人士为筹款劝募委员,如经云南都督府委任的筹款劝募委员有郑福东,东京南定洋纱局买办;陈北,南定米行主;罗业精,南定药材行主;郭瑞庭,西贡潮州帮商人;冯寅初,南圻商务总会主席;曾锡周,东方汇理银行买办;马培生,东方汇理银行买办;邱应篆,堤岸义昌成米行主。(23)[《张南生请为安南侨商加发委任状等并建议滇粤筹款应统一进行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护国运动》,第283页。]除此之外,也委派龚振鹏、古直、赵伸、吕志伊、寸如东、邝煜煌、张南生等人去香港及南洋其它地区发动华侨,募集款项。如龚振鹏、古直致南洋华侨书中所言:“今唐大都督及各将士统率滇黔川蜀之子弟,不敢惜其死,岂我海外父老兄弟而忍爱其财乎?侧闻此间富者累千百万,次犹十万数十万焉,出其千分百分之一,以救国难而有余,而于己无所损,亦何惮而不为乎?”恳请南洋华侨“以救焚拯溺之心”,为再造共和义助款项。(24)[《南洋筹饷代表龚振鹏、古直致华侨父老书》,《义声报》1916年3月10日,第3页。]

其三,移借挪用各类经费,暂充军费。护国军兴以来,云南都督府要求云南全省各政务机关尽量压缩开支,“凡非必要者一律酌减,以充军费”。(25)[周钟岳、赵式铭等修撰:《续云南通志长编》上册,第1221页。]比如云南教育经费,分省级教育经费和地方教育经费,民国三、四两年的省级教育经费共为“五十四万二千四百七十二元”,而民国五年,因护国之战,“饷糈浩繁,库款支绌,无法挹注,以致中等学校假期延至数月之久”,该年的省级教育经费减至“一十四万三千五百三十二元”,省下来的教育费用则被移作护国军费之用。(26)[周钟岳、赵式铭等修撰:《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内部发行,1986年,第793页。]其它如铁路局、垦殖局、水利局、电报局等官办机关的日常经费,以及厂矿企业的各类股本等,也都被移借挪用为军费,如提借铁路局“一十五万元”,水利局“一十四万元”,垦殖局“二万零八十五元”,电报局“一万元”,商号“五万零一十六元九角”,造币厂“五万元”,制革厂“三万元”,织绒厂“一十五万零二百四十一元八角七仙”,救国储金团“五千五百七十五元六角三仙”,河口运省款“十二万二千五百元”,筹饷局“八万五千元”;挪用宝华公司官有股本“一十七万六千元”,东川铜矿公司股本“一十六万元”。此外,以中国银行名义发行纸币“一百三十五万元”移作军费,实质上也是向中国银行借款。增发纸币,虽会导致通货膨胀,最终转为普通民众的负担,但也为云南护国之战筹集军费不得不为之法。(27)[周钟岳、赵式铭等修撰:《续云南通志长编》上册,第47—48页。]

除了向云南省内各机关企业移借款项充作军费外,也向护国战争影响所及的附近各省借用经费,其中向贵州省相关部门、广西省保安公司就借款共20余万元;还有截留解交中央财经的云南盐款,也被移作云南护国之战的军费。(28)[庾恩暘:《云南首义拥护共和始末记》下册,云南图书馆总发行,1917年,第101页。]

三、筹集军费之实效

护国战争期间,云南都督府采取多种举措筹集军费,通过对护国之战正义性的宣传,说明捐输护国军费的正当性,从而获得海内外人士的积极响应,他们纷纷解囊捐献,义购公债与股票,为护国战争提供了巨额军费。

在海外筹款方面,据1916年2月的时报报道:“岑春煊、柏文蔚日前由南洋筹得巨款汇港,助云南军需,今日闻有二百七十箱现洋下船运往。”(29)[《巨额义饷来南洋》,《义声报》1916年2月22日,第3页。]在南洋发动捐输款项,应得华侨之积极响应。此外,爪哇华侨、在欧留学生吴伟康个人,即“送捐四千元,指交唐都督”,为护国之军饷;(30)[《华侨留学生吴伟康之踊跃捐饷》,《义声报》1916年3月9日,第6页。]南洋“峇厘埠侨胞日前曾筹捐军饷约五六千盾,闻该款欲助民党,为讨逆之用”,“纳务安亚埠之侨胞亦捐有四千盾”,由此“足见侨胞热心爱护共和、痛愤帝制心理之光明”。(31)[《华侨踊跃捐饷记》,《义声报》1916年3月14日,第4页。]在云南省内,如护国军筹饷总局于1916年4月3日第一次办理捐输助饷活动,“召集各界到局筹议,顷刻之间已集款二万余元”,其中“东川矿业公司捐银壹万元,顺成号捐银叁千元,天云祥(萧立臣)捐银叁千元,正顺昌捐银二千元,丁绍文捐银五百元,董衡镒兴捐银二千元,李六合春(尽臣)捐银二千元,陈光佑捐银一千元,朵颐斋捐银一千元,曹天宝捐银一千元,陈炳熙捐银五百元”。(32)[《乐捐助饷之踊跃》,《义声报》1916年4月8日,第5页。]4月6日,又举办第二次捐输活动,其中曹宝聚捐银一千元,光大和捐银二千元,东顺祥捐银一千元,殖边银行捐银一千元,周小云捐银二千五百元,另有数家商号或个人捐银数百元或一百元不等。(33)[《乐捐助饷之踊跃》(其二),《义声报》1916年4月15日,第5页。]

究其军费筹集之实绩,在护国战争胜利周年之际,更有为护国之战的总筹款记录明示于世:

(一)向各机关提借存款,计铁路局十五万元,水利局十四万元,垦殖局二万余元,电报总局一万元,造币厂五万元,制革厂三万元,织绒厂十五万余元,商号借款五万余元,救国储金五千余元,借用河口商款十二万余元。共计七十二万余元。

(二)裁并闲冗机关,停办中学以上学校,将所有款项移助军费,计月共三万余元。

(三)举义前中央由盐款月拨协款十二万五千元,举义后商准稽核分所尽数截留,自四年三月起至十一月底止,共收银一百六十七万余元,月有长短,以九个月计,每月合十八万余元。

(四)设立筹饷局,劝导各县殷实绅民,捐资济饷,规定额数,大县万五千元以上,中县万元以上,小县五千元以上。计全省大县十三县,合十九万五千元,中县二十四县,合二十四万元,小县五十九县,合二十九万五千元,共计全省额定七十三万。因承办员劝导,有力有不力,各县情形,亦有不同,有解报逾额者,有仅及额者,有只解数成者,有全未解缴者,综计收获实数二十九万六千余元。又由省会劝捐,共收获银四万零二百余元,未收银三万一千余元。又各厘局行政委员分治员,亦劝捐报缴,共收获银一万五千余元。以上总共实收获银三十五万一千余元。

(五)派古直、赵伸、吕志伊、龚振鹏、寸如东、邝煜煌、张南生等,前往南洋一带及香港、越南、缅甸各处劝募华侨捐助军饷,计各地华侨先后汇到香港富记,共收获银十万六千余元,上海共收获银一万元,军需局共收获银一万二千余元,三共收获实数一十二万八千余元。

(六)将云南中国银行银币二百万元,分发第一军携入四川一百万元,第二军八万元,第三军第一梯团二万元,挺进军十万元,由各总司令负责,均作军用纸币,其余八十万元,均作本省军饷,陆续支发完毕。(34)[庾恩暘:《云南首义拥护共和始末记》上册,云南图书馆总发行,1917年,第140—141页。]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大致修撰完成的《续云南通志长编》,依据更多护国战争的资料,对当时筹款之实绩则有更为完整而详细的记录:

一、裁并闲冗机关,停办中学以上学校,移其费作军用者,月约三万余元。(35)[仅以1916年1月至5月计,如果每月可省下经费“三万余元”,至少可得15万余元。]二、筹饷局劝导各县捐济者,综计三十五万一千余元。

三、分派古直、赵伸、吕志伊、龚振鹏、寸如东、邝煜煌、张南生往南洋、香港、越南、缅甸各处劝募华侨捐款,先后共一十二万八千余元。

四、截留盐款共计一百六十七万余元。五、中国银行银币二百万元。

六、提借各机关之款计:铁路局一十五万元。水利局一十四万元。垦殖局二万零八十五元。电报局一万元。商号五万零一十六元九角。造币厂五万元。制革厂三万元。织绒厂一十五万零二百四十一元八角七仙。救国储金团五千五百七十五元六角三仙。河口运省款十二万二千五百元。筹饷局八万五千元。以上共八十一万三千四百二十元零二角五仙。

七、挪用之款计:宝华公司官有股本一十七万六千元。东川铜矿公司股本一十六万

元。变卖官产一十五万元。截留中央解款一十三万元。以上共计六十一万六千元。

八、银行借用之款:发行中国银行纸币一百三十五万元。富滇银行及香港富记解还总行九十八万元。以上共银二百三十三万元。

九、各县摊借之款一百一十四万元。

十、黔省借垫之款一十八万四千八百四十五元。十一、广西保安公司借垫二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36)[周钟岳、赵式铭等修撰:《续云南通志长编》上册,第47—48页。上述数据也可参阅庾恩暘:《云南首义拥护共和始末记》下册,第99—101页。所引数据第6款提借各机关之款总计应该为八十一万三千四百二十元零二角,但上述两种文献的原文皆如此,所以在此说明。]

综上合计,所筹军费共约940余万银元。其来源虽复杂,有捐输之款,有劝募之款,有截留之款,有挪用之款,有借用垫支之款,但全为一个目的,即尽量满足护国战争之急需。虽然上述统计数据不一定十分准确,也许有部分军费在统计时被遗漏,但至少近940万银元的军费筹措到位,实属不易。

然而,虽能筹集到近千万银元的军费,但对于军费开支浩繁的护国之战而言,仍显不足。据史料记载,仅护国军第1军就因军费不能按时到位,一直为军费、军需所困,1916年3月11日护国军第1军总司令蔡锷在致李曰垓的信函中,就表达了其因军费、军需不到位而苦恼的心情:“所难者枪枝多破损,未能刻日修理;衣服褴褛,未能换给;弹药未能悉加补充,而饷项已罄,乞灵无效。”(37)[《致李曰垓函》(1916年3月11日),曾业英编:《蔡松坡集》,第957页。]如此来看,云南筹措的军费不能及时到位,枪枝弹药等军需无从购买。万不得已,蔡锷于3月31日致电其师梁启超,明示其军中经费困境,言称护国军第1军自“出发以来,仅发火食津贴,无实惠以维持军心,殊非久计”,所以恳请其师在“南洋募款”,“速予运济百万,以纾眉急”。(38)[《致梁启超电》(1916年3月31日),曾业英编:《蔡松坡集》,第1009页。]而远在南洋的梁启超筹款亦困难,难伸援手,延至当年5月,蔡锷护国军第1军的军费更紧缺,其在5月3日再致电其师梁启超:“在川滇军计十三营,合以川军刘、熊、郑、张、廖各部,每月饷糈计需五十余万左右。出发以来,仅发火食公费,亦非廿万不办。滇军出发时,携饷不足两月,早经用罄,就地筹借,亦经罗掘一空。前月哀恳滇、黔,仅解到十七万,杯水车薪,立即告匮。如再无饷接济,将成饿殍。万望吾师于各属华侨,赶为设法,以解倒悬。”(39)[《致梁启超电》(1916年5月3日),曾业英编:《蔡松坡集》,第1074页。]同时,蔡锷又向其家乡湖南之绅商刘命侯、曾叔式等人求助,声称:“滇师自出省迄今,省政府仅发饷两月,支撑至今,竭蹶可想。历就滇、黔、川各绅商凑借挪移之款,已不下百万,今已罗掘俱穹[穷],不能不远作将伯之呼。万望两公为弟邀集新邑矿界诸贤,认借军饷二三十万,以济眉急。”(40)[《蔡锷向新化矿界诸绅募借军饷三十万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护国运动》,第287页。]看来蔡锷在川护国之战中,确为经费所困。直至四川陈宦宣布独立,南北军停战,在川滇军的军费才依靠川省财政得到资助。护国军第2军总司令李烈钧在1916年4月6日致林虎的电文中,也谈到了军饷问题,他说:“敝军现分驻广富,秣马厉兵,士气壮盛,出师以来,尚未给饷。”看来军饷未拨并非仅护国军第1军之事。(41)[《致林虎电》,周元高等编:《李烈钧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19页。]据记载,护国战争结束后,积欠的护国军薪饷至少有3个月,总数达“一百零四万一千三百七十五元”,在筹办护国战争善后中,要求北京中央政府协济的款项需银达“八百四十一万零二百二十五元七角五仙”,其中有510多万元为挪用垫借之款需要战后偿还,这说明负责筹款的云南都督府的财政是极为困难的。(42)[庾恩暘:《云南首义拥护共和始末记》下册,第101页。]

余论

从上述护国军的军费紧缺之实情来看,应承担军费筹措责任的云南都督府不知是否已尽力了?目前并没有发现此方面的明确记载,那么云南都督府究竟是有实际困难,还是另有隐情?也许是军费浩繁,云南都督府确实难以承担,从前面引文中可知挪用、借用各企业机关之款项,由停办中学以上学校而省下来的经费移作军费来看,筹款确实面临巨大困难,面对各路护国军需款孔急,云南都督府亦为困窘,不得不挪用各项民用经费。在蔡锷与坐镇云南省垣的唐继尧往来电文中,也不见蔡锷对负责军费筹措的唐继尧的责难。如此看来,有言称唐继尧借军费拖延不拨付,是有意在为难蔡锷,似乎与历史记载并不相符。事实上,唐继尧为筹集军费事一直在做努力,曾多次领衔与蔡锷、李烈钧等向南洋华侨致电,宣传护国之战的正义性,号召华侨捐输款项。(43)[参阅《致华侨请筹饷助义电》,《护国运动文献史料汇编》第3卷,第563页;《致海外侨胞电一》《致海外侨胞电二》《致海外侨胞电三》,曾业英编:《蔡松坡集》,第867—870页。]当所派出的解幼山、张荣庭在香港筹款却逗留上海不回,唐继尧致电此二人,措辞极为严厉:“两君任意赴申,置港行于不顾,置省急于不闻,借办申行为名,拥资海上,是何居心?”要求二人速将云南存香港款项通过云南都督府所办之殖边银行汇回云南。电文最后,唐继尧更以威逼的口气针对二人:“若再借故支搪,则两君身家在滇,即当以两君家身是问也。”(44)[《唐继尧严饬解幼山等将款项速交殖边银行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编:《护国运动》,第285页。]从此电文来看,唐继尧为筹措护国军费应有所作为的。

护国战争时期,云南以一省之力承担如此浩繁的军费支出,确实困难,只能向海内外各方求助,前后筹措了940余万元的军费供护国战争前线之急需,虽然仍难满足战争需要,但从筹款的前后举动来看,负责筹集军费者应是尽力了。总之,为反对复辟帝制而发动的护国之役最终取得胜利,而在相关军费筹集的过程中,云南民众及海内外正义之士的捐助、义购,则应该为历史所记住;在“再造共和”的历史功绩谱中,应有筹集而来的护国军费其一元一角闪烁的光芒。

原文载《军事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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