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印花税
详细信息 | |||
---|---|---|---|
办件标题 |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 | ||
内容 | 你好,我想咨询关于股权的印花税。例如:甲方是A的股东,认缴2000万实际未缴纳注册资本,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金就转让了股权给丙方,对价款是20元。丙方支付了20元股权对价款给甲方,并且缴纳了注册资金2000万元。甲方和丙方分别应该缴纳的印花税怎么计算 | ||
附件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NSZX20191100111 | 提交时间 | 2019-10-31 10:13:34 |
处理情况 | |||
---|---|---|---|
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
答复内容 |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未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
答复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答复时间 | 2019-10-31 16:23 |
附 件 |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