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和补偿评估范围如何确定
深耕资源领域,做深度矿业平台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确定压覆范围是建设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重要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对矿业权人进行压覆补偿时,确定补偿评估范围是认定压覆事实的重要环节,是计算压覆补偿金额的基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压覆范围,是确定压覆补偿评估范围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实践中需要根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委托评估、司法认定等方式确定补偿评估范围。
一、确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相关依据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为确保工程建设和探矿、采矿活动互不影响,需要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的法律政策规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规定,参考相关技术规范,并结合被压覆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开采条件等,确定压覆范围。
1、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关于安全距离的规定
为保障工程项目安全,铁路、公路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和矿山开采活动之间的安全距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需要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2、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规定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
例如,《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发〔2011〕41号)(已失效)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应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推300米,行业规定保护范围大于300米的,按行业规定评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 号)规定:“安全范围依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灌溉用水库项目最高洪水位以内等规定确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论证确定,不论证的,按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推 300 米确定。”
3、相关技术规范和矿山开采方式、开采条件
从科学的角度,确定压覆范围时,应进行科学、严格论证,不能简单、机械地以相关规定距离确定压覆范围。实际工作中,在确定压覆范围时应参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爆破安全规程》等技术规范,并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类型、压覆的矿种和开采方式、开采条件等具体情况。
二、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压覆范围是确定补偿评估范围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及边界、标高及面积,并估算出压覆的资源储量。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后,应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批。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
一般来讲,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压覆范围,是矿产资源压覆补偿中确定压覆补偿评估范围的重要参考,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压覆范围并非确定补偿评估范围的唯一依据。理由如下:
一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目的,是避免建设项目压覆或尽量减少压覆矿产资源,统筹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为建设项目选址提供资料依据,其直接目的并非是为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提供依据。
二是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系由项目建设单位单方委托完成,对矿业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得到矿业权人的认可,否则不能直接作为补偿依据。
三是判断建设项目压覆后剩余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价值时,需要从经济、技术、安全等角度综合分析,所考虑的因素较之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时更为全面。例如,如果建设项目是对矿业权矿区范围的边缘压覆,一般并不会给矿业权人造成太大的损失,但如果工程选址穿越矿产资源赋存的核心区域,虽然没有压覆全部资源,但从技术或者经济角度来看,可能导致该矿产资源开发技术上不可行或者价值上不经济,此时补偿评估范围应当是整个矿业权的价值,补偿评估范围当然大于压覆范围。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中确定补偿评估范围的几种方式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过程中,有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压覆范围能够准确反映压覆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范围,此时压覆范围就是补偿评估范围;有的矿业权人并不认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压覆范围,认为压覆范围并非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全部范围;有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未依法履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针对实践中不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不同情形,通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确定补偿评估范围的方式。
一是通过协商确定补偿评估范围。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接受其委托的地方政府)和矿业权人之间,参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规定、相关技术规范等,通过协商一致确定补偿评估范围,以此为依据评估计算压覆矿产资源补偿金额。
二是共同委托专业机构确定补偿评估范围。鉴于矿产资源压覆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合理确定补偿评估范围往往需要专业机构进行科学、严格论证。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补偿评估范围,是实践中常见的方式。专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经过评估向委托人出具压覆影响评估报告(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相互影响评估报告等),形成对补偿评估范围的结论意见。
三是法院审理认定补偿评估范围。如果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不能就如何确定补偿评估范围、压覆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进入诉讼程序后,需要通过法院审理认定补偿评估范围,进而认定压覆补偿金额。法院认定补偿评估范围的方式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诉讼前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已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压覆影响评估报告,一方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法院基于评估机构系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具备法定资质等事实,对压覆影响评估报告的结论予以采信。二是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补偿评估范围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补偿评估范围。三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基于案件事实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自行认定补偿评估范围。